案情簡介:出售抵押房屋,合同有效嗎
王某購房商品房一套,首付款30萬,余款65萬辦理按揭手續(xù)。在該房屋辦理完抵押手續(xù)后,A銀行下發(fā)所貸款項。后王某將該房屋售于陳某,并交付陳某實際占有使用,6個月后陳某給法院通知騰退房屋,因該房屋要被拍賣。原因是王某已半年未按時償還銀行貸款,銀行起訴網某償還借款并請求確認抵押權。銀行獲支持后,向法院申請查封并執(zhí)行。陳某無奈提起訴訟。
合議庭意見:解除合同
法院審理后,認定陳某與王某進行房屋買賣時未通知抵押權人,并不必然導致買賣合同無效,而是可由買受人根據其意愿選擇行使滌除權取得房屋繼續(xù)履行合同,或者請求撤銷、解除合同。陳某要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應予支持。
律師說法: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原因與結果要相區(qū)分
《物權法》第15條規(guī)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根據該規(guī)定確定了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原因與結果要相區(qū)分,即物權轉讓行為不能成就,并不必然導致物權轉讓合同無效。在已經抵押登記的情況下只要買受人愿意接受已經抵押的房產,抵押合同有效,買賣合同亦可有效,但在未登記的情況下抵押權人不得對抗已辦理過戶登記的買受人。
本案中,買受人陳某要求解除合同,不愿意接受已經抵押的房產,因此法院支持該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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