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離婚凍結產權無法過戶,構成違約嗎
2012年,張某與王某、宋某兩夫妻簽署《房屋買賣合同》,約定購買其夫妻名下商品房一套。合同簽署后,張某按約定交付購房款,雙方協(xié)商于2012年5月辦理產權變更手續(xù)。屆至辦理手續(xù)時,張某才得知該商品房由于夫妻二人離婚訴訟已被法院查封,無法辦理轉移登記。張某無奈提起訴訟,請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并要求王某、宋某返還購房款且承擔違約責任。。
合議庭意見:被告應返還購房款及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涉案房屋的買賣合同因被告的違約行為已經予以解除,被告應當承擔由此給原告造成的相關損失。原告主張的房屋增值差價、裝潢費及中介費等,應屬法律規(guī)定的直接損失或可得利益范疇,依法應當予以支持。
律師說法:賠償范圍應包括可得利益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可見,法律對違約損失的賠償采取完全賠償原則,即違約方對因其違約行為而使守約方遭受的全部損失負全部賠償責任,包括守約方的可得利益損失賠償。
結合本案實際情況,涉案房屋買賣合同因被告王某、宋某的離婚情形無法完全履行即一直未過戶至買方張某某名下,賣方構成違約,《二手房買賣合同》應予以解除,違約方應當承擔由此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既包括前期已實際產生的中介費用、裝修費及已支付的購房款,同時也應包括利息損失、房屋溢價損失等可得利益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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