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拆遷安置房登記夫妻一方名下 離婚后歸個人所有
張某與李某于2010年9月結婚,婚后共同居住在花園城某小區(qū)內,該房屋系張某父母的拆遷安置房,2012年3月贈與張某,簽訂了“關于房產產權過戶登記的輔助協(xié)議”,并辦理房屋過戶登記?,F(xiàn)李某起訴離婚,請求分割該房屋。
法院判決:駁回李某的訴求 判決房屋歸張某所有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爭議房屋原系張某父母拆遷安置的房屋,登記在張某名下,從張某父母的聲明內容看,爭議房屋僅贈與張某個人,應當認定該房屋系張某個人財產。
律師說法:拆遷安置房登記夫妻一方名下 離婚后歸個人所有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楹笥梢环礁改赋鲑Y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2.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父母將自己的拆遷安置房屋登記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該房屋應視為父母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本案中,雙方爭議房屋原系張某父母拆遷安置的房屋,登記在張某名下,從張某父母的聲明內容看,爭議房屋僅贈與張某個人,應當認定該房屋系張某個人財產。
離婚時涉及房屋等大額財產的分割,應詳細了解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必要時咨詢專業(yè)法律人士,盡可能減少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