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他人偽造簽章簽訂買賣合同,合同是否有效
2002年3月11日張某與A公司簽訂《國利華庭認購書》和買賣合同,由張某認購國利大廈17F號房,房價683300元。簽約后張某付款50000元,并入住上述房屋至今,由于A公司原因,上述房屋一直未能辦理房產證。2009年因A公司與他人另案糾紛,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要求張某將剩余房款直接支付到法院的賬號內,張某已按法院要求支付剩余房款633300元,已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2011年10月25日,張某請求:確認廣州市東園路國利華庭17F(現地址:廣州市東園路36號17F房)所有權歸張某所有。A公司立即為張某辦理上述房屋歸張某所有的房地產權證。A公司及荔灣農商行涂銷上述房屋的抵押登記。
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張某提交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和《收據》是在案涉大樓的售樓部簽訂和開具的,作為主觀上善意和無過失的購買方,張某有理由相信《商品房買賣合同》和《收據》上所蓋印章為A公司真實的印章,A公司因其自身內部原因導致他人以A公司名稱的偽造公章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以及他人以財務印章開具收據,A公司應承擔簽署該《商品房買賣合同》和開具《收據》的法律后果,況且《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法定代表人”處“魏某”名章經鑒定為真實的印章,可見,張某與A公司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故《商品房買賣合同》和《收據》對張某和A公司均有約束力。關于涂銷抵押和辦證問題,在與張某簽訂《國利華庭認購書》前,A公司已將涉案房屋抵押給荔灣農商行并辦理抵押備案手續(xù)。況且,A公司將涉案房屋作為荔灣農商行債權擔保的事實已經生效判決所確認并判令以該房屋承擔抵押擔保責任,現在作為抵押權人的荔灣農商行不同意辦理抵押登記涂銷手續(xù),且該抵押權所擔保的主債權尚未消滅,抵押權尚未實現的情況下,張某主張涂銷抵押理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駁回張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抵押財產轉讓是否影響買賣合同的效力
案涉《商品房買賣合同》和《收據》是在A公司的售樓部簽訂和開具,張某有理由相信《商品房買賣合同》和《收據》上所蓋印章為A公司真實的印章,且《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法定代表人“魏某”的印章經鑒定為真實的印章。張某與A公司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且A公司因其自身內部管理的原因導致他人以A公司名義簽訂案涉《商品房買賣合同》并開具《收據》,A公司應承擔相應法律后果。A公司主張案涉《商品房買賣合同》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應為無效合同,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抵押權設立的目的是為了擔保債權的實現,而抵押財產的轉讓并不必然妨礙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有時甚至還能提前實現抵押權人的優(yōu)先受償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guī)定:“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庇纱丝梢?,抵押財產轉讓并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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