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房屋作為遺產繼承,應如何認定分配方式
2014年7月,宋一、宋五訴至法院稱,二人與宋二、宋三、宋四系兄弟姐妹關系,父親宋某于2010年11月21日去世,母親何某于2011年9月21日去世。宋二于2011年1月25日將父母所有的位于徐州市房產以20萬元價格出售。另有何某去世時留有的4700元存款。二人與宋二、宋三、宋四均為合法繼承人,請求依法分割遺產。
法院判決:遺產應當均分
法院認為,被繼承人宋某與何某系夫妻關系,宋五、宋一、宋二、宋三、宋四為合法繼承人,均享有依法繼承的權利。宋二等人關于被繼承人宋某、何某真實意思是將房產贈與宋二、宋三的主張,無證據證實。房屋出售款20萬元系被繼承人宋某、何某的遺產,應依法均分。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本案的房屋歸屬
宋二、宋三主張父母將爭議房屋贈與給其二人,證據不足,對于爭議房屋,生效判決認定其父母與宋二為委托買賣關系,其父母僅是委托宋二出售房屋。但房屋出售后的房款,其母親并未掌管,直至2011年9月21日去世,該款仍在宋二、宋三處,其母親并未主張,其母親以行為表示了對宋二、宋三的贈與。房屋出售時,宋某已去世,宋二、宋三不能證明其父同意將售房款贈與給其二人。20萬元售房款是宋某、何某夫妻共同財產,其中一半10萬元系宋某遺產,何某無權處分。因宋某未留有遺囑,故其遺產應按照法定繼承處理。何某作為配偶、宋五、宋一、宋二、宋三、宋四作為子女,均系第一順序繼承人,應均等繼承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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