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未按期簽約,購房定金是否應返還
戴某稱:2004年4月18日,戴某與A公司簽訂一份協(xié)議,約定由戴某支付定金5萬元,訂購A公司開發(fā)的房屋一套,5月7日戴某至A公司處簽合同時,由于A公司出具的格式合同中有樣板房僅供參考的條款,戴某希望與A公司繼續(xù)協(xié)商,A公司的工作人員表示同意。不料A公司竟于5月9日通知戴某,要沒收戴某的定金,并要將房屋售與他人。請求判令A公司雙倍返還定金,并負擔本案訴訟費。
法院判決:應當返還定金
法院認為:由于磋商未成是導致雙方當事人未能在4月25日訂立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真正原因,戴某按訂購協(xié)議交付給A公司的5萬元定金,依法應當由A公司返還,故戴某關于A公司返還5萬元定金的請求予以支持,判決如下:A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3日內,給戴某返還定金5萬元。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本案的定金是否返還
那么,本案中的訂購協(xié)議的性質是什么呢?本案中的購房定金是否應該返還呢?
首先,相對商品房預售合同來說,訂購協(xié)議是本約訂立之前先行訂立的預約合同。訂立預約合同的目的,是在本約訂立前先行約明部分條款,將雙方一致的意思表示以合同條款的形式固定下來,并約定后續(xù)談判其他條款,直至本約訂立。因屬于不可歸責于雙方的原因,不在預約合同所指的違約情形內。這種情況下,預約合同應當解除,已付定金應當返還。
其次,本案是因A公司沒收了戴某交付的定金而引發(fā)糾紛。A公司沒收定金的理由,是認為戴某沒有在4月25日與A公司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違反了訂購協(xié)議的約定。但是因為本案中戴某是由于格式條款提出異議,想要進一步協(xié)商因而未簽約,符合常理也不能將其歸責與戴某。
因此,A公司應當將購房定金返還戴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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