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逾期交付房屋,違約責任應如何確定
2015年4月17日,王某購買A公司開發(fā)的位于淮安市北京××樓××室房屋,合同明確約定了價款、面積、交房日期、辦證日期以及相關違約責任,A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時間履行交房、辦證義務,對逾期違約金一直拖延不付。王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A公司立即支付逾期辦證違約金5238.15元,逾期交房違約金10528.68元;本案訴訟費用由A公司承擔。
法院判決:構(gòu)成違約
A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上述義務,但A公司直至2016年7月19日才交付房屋,其行為構(gòu)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現(xiàn)王某要求A公司按約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7月19日的逾期交房違約金523815元×0.01%×201日=10528.68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A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王某逾期交房違約金10528.68元;駁回王某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本案違約責任的承擔
那么,本案中逾期交付房屋的違約行為,應該如何確定違約責任呢?
首先,王某與A公司淮安信達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
其次,A公司抗辯依據(jù)王某簽字的房屋土地產(chǎn)權交接確定書,王某已經(jīng)放棄了逾期交房違約金和逾期辦證違約金。經(jīng)審查,該交接確定書載明:“對辦理產(chǎn)權證中所涉及的責任、義務等雙方則互不追究”,從字面意義理解,應為雙方互不追究辦理產(chǎn)權證中的違約責任,包括王某放棄了對A公司逾期辦證違約責任的追究,但是該交接確定書僅涉及辦理產(chǎn)權證中的責任追究,并未涉及房屋交付相關的責任追究,不能以此為依據(jù)認定王某也放棄追究A公司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最后,A公司應該對王某承擔支付交房違約金的違約責任。
以上就是關于逾期交付房屋,違約責任應如何確定的介紹,還有其他問題可以向法邦網(wǎng)的律師進行詳細咨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