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開發(fā)房屋未取得相關手續(xù),房屋買賣合同是否無效
紫竹園系丁某開發(fā)的小產權房。經他人介紹,丁某將其中的B區(qū)三排七號房屋以55萬元的價格出賣給林某。2013年,林某經丁某安排與第三人王元村委會簽訂了《鹽河紫竹園樓房買賣合同》,并支付55萬元,丁某出具了收款收據(jù)。2016年,林某對該房屋進行裝修時,案外人強行占有該房。經林某了解,丁某于2009年時將房屋已出賣給他人。后林某得知丁某于2016年死亡,三被告為丁某的法定繼承人。丁某開發(fā)的房屋不具備任何手續(xù),雙方的買賣合同無效,丁某應當返還購房款并賠償林某損失,三被告作為丁某的法定繼承人,應當在繼承遺產范圍內承擔責任。為維護自身權益,現(xiàn)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應屬無效合同
本院認為:林某丁某在第三人王元村委會范圍內的土地上開發(fā)建設紫竹園住宅小區(qū),土地使用權性質沒有變更,且該小區(qū)房屋在本案辯論終結前未取得相關證照,丁某以王元村委會名義與林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該合同違反法律規(guī)定,屬無效合同。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本案的法律關系
那么,本案中的買賣關系是否無效?是否應當返還購房款?
首先,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丁某收取林某55萬元購房款,應當予以返還。
其次,林某一方面主張其在對房屋進行裝修過程中被搶占,另一方面又說丁某沒有交付房屋,兩者相矛盾,結合案情,丁某房屋已交付林某,故林某要求返還購房款的同時也應當將涉案房屋返還。林某主張丁某一房兩賣致涉案房屋被他人搶占,因其提供的證據(jù)是復印件真實性無法核實,即使該合同是真實的,林某也未提供證據(jù)證明該合同已實際履行。丁某以第三人王元村委會的名義出賣沒有合法產權的房屋,對導致買賣合同無效負有過錯。林某作為買受人,明知涉案房屋無合法手續(xù)仍然與丁某簽訂買賣合同亦負有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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