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原告段某某與被告湖北譽某置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譽某置業(yè)公司)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段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家麒、被告湖北譽某置業(yè)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金民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認購協(xié)議;2.判令被告返還原告購房款42000元;3.判令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20年11月15日,原、被告簽訂《譽邦.長樂府商品房認購協(xié)議》,當日,原告按協(xié)議的約定向被告交付了定金8000元,同月21日向被告交付購房款42000元。后因原告自身原因不能購買認購的商品房,要求被告退還購房款,被告表示不同意,故原告訴至人民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譽某置業(yè)公司辯稱,原、被告當時訂立的是商品房認購協(xié)議,原告訴稱的42000元不是購房款,是原告交付給被告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定金,原告的不誠信行為給被告造成損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上述款項應當作為賠償被告的損失,被告不應退還,請求人民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20年11月15日,原告(乙方)與被告(甲方)簽訂《譽邦.長樂府商品房認購協(xié)議》,約定主要內容:1.乙方自愿認購甲方開發(fā)的譽邦.長樂府項目7號樓1單元403房,購房優(yōu)惠價(一口價)為554888元;2.認購協(xié)議簽訂當日乙方須向甲方支付定金8000元,乙方未足額支付定金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協(xié)議,乙方已支付的定金甲方不予退還;3.乙方應于本協(xié)議簽訂之日起七日內至甲方營銷中心辦理購房手續(xù)(購房手續(xù)包括: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支付購房款等);4.乙方放棄購買或因乙方單方任何原因致使雙方不能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辦理購房手續(xù)的,甲方有權解除本認購協(xié)議,不退還乙方已支付的定金,同時甲方無須通知乙方,有權直接將該住宅出售給第三方;5.具體住宅買賣約定事宜,以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為準。認購協(xié)議還對其他事項作了約定。協(xié)議簽訂當日,原告按認購協(xié)議的約定向被告交付了定金8000元。同月21日,原告向被告交付購房款42000元,被告向原告開具了收款收據,并在收據中注明為“首付款”,但雙方未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此后,原告以無經濟能力購買認購的房屋為由向被告提出退還購房款42000元,被告以原告的違約行為造成被告損失為由拒絕退款,故而成訟。
上述事實,有雙方簽訂的《譽邦.長樂府商品房認購協(xié)議》、被告向原告開具的定金8000元、首付款42000元的收據各一張及雙方當事人當庭陳述等證據證明。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合同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等,構成預約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的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本案中,原、被告訂立的《譽邦.長樂府商品房認購協(xié)議》是雙方就商品房買賣達成的意向性協(xié)議,以約束雙方繼續(xù)就合同訂立進行磋商談判的預約合同。雙方在認購協(xié)議中約定自該協(xié)議簽訂之日起7日內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同時約定定金8000元等內容,實為雙方約定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期限及一方不履行預約合同應承擔的違約責任,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應受法律保護。雙方在訂立《譽邦.長樂府商品房認購協(xié)議》后,原告雖先后向被告交付了定金8000元和購房款42000元,但在認購協(xié)議約定的期限內未與被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此后要求被告退還交付的購房款并向本院起訴,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認購協(xié)議約定的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義務,則應當按認購協(xié)議約定的違約金8000元承擔不履行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并以喪失定金為代價行使了預約合同的解除權。但原告交付了首付款42000元,因雙方商品房買賣合同尚未成立,上述首付款應屬購房預付款,不屬認購協(xié)議約定和約束的內容。被告辯稱原告交付的購房款屬定金,但其向原告出具的收據已明確注明為首付款,該答辯意見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被告還辯稱因原告違反認購協(xié)議的約定造成被告經濟損失,故對原告交付的42000元不予退還,但其未提供證據證明因被告違反預約合同對其造成的損失,對此答辯意見本院亦不予采納。故原告請求被告退還預付的購房款42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第四百九十五條、第五百九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湖北譽某置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段某某預付的購房款42000元;
二、駁回原告段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50元,減半收取計425元,由被告湖北譽某置業(yè)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生效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以上訴法院生效判決為準),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須依法按期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逾期未履行,權利人申請執(zhí)行后,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應向本院報告財產狀況,并不得有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本條款即為執(zhí)行通知,違反本條規(guī)定的,本院可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單、罰款、拘留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O二一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