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問題在于,登記后是什么生效?是買賣合同生效,還是所有權轉移生效,實踐中往往混淆不清。
依據我國《土地管理法》、《城鎮(zhèn)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等法律規(guī)定,不動產的所有權變動應登記才生效,也就是我們通常說的過戶登記。
《城鎮(zhèn)私有房屋管理條例》和《擔保法》關于抵押權成立部分的規(guī)定中,對此問題都是混淆的。政府的登記只是所有權轉移的要件,并不是合同成立的要件。登記與否只管所有權是否發(fā)生變動,但是與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無關。如果因為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xù)便認定合同無效,則一旦房屋價格看漲,賣方便可隨意毀約;一旦房屋價格看跌,買方又將隨意退房,這便沒有還有法律秩序可言。
基于此,《合同法》規(guī)定:“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并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
也就是說,《合同法》將合同的效力與所有權轉移的效力區(qū)分開來,買賣合同從依法成立時即成立與生效,所有權從登記過戶或交付時成立與生效。如果買賣標的是不動產,則賣方就有法定的義務辦理過戶登記手續(xù)。
相信您看了本文,就明白怎樣簽購房合同了。搞清楚沒有過戶登記的購房合同是否有效這一根本性問題,會對您在今后的買賣房屋過程中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