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開發(fā)商進行商品房面積欺詐的手法有哪些?
房屋面積欺詐是開發(fā)商欺詐的手段之一,那么開發(fā)商進行商品房面積欺詐的手法有哪些?
1、增加每套住宅應分攤的公用面積,將不應計入每套銷售面積的部分計入銷售面積;
2、以建筑面積計價,承諾一個較高的使用系數但又不把使用系數寫入合同,在實際交付時,使用系數大打折扣;
3、以使用面積計價時,混淆建筑面積與使用面積的區(qū)別,擴大使用面積的概念;
4、利用購房者無法確切測量、無法確知整棟樓建筑面積的弱點,故意小幅度夸大使用面積和建筑面積,在有關部門實地測量后,因差額較小,不再重新結算差價。
還有一種欺詐行為表現為在預售期房時,以相對小的暫定面積、相對小的總價引誘購房者,要求購房者預付房款,并約定建成后比預售面積增加10%或更多,購房者卻又無由退房,只能多付房價款,從而達到開發(fā)商增加銷售量的目的。
二、開發(fā)商房屋面積欺詐怎么辦,開發(fā)商面積欺詐怎么賠償?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條規(guī)定,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一)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據實計算,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買受人同意繼續(xù)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按照約定的價格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所有權歸買受人;房屋實際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p>
我國《合同法》第107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p>
因此,開發(fā)商存在面積欺詐的行為,構成商品房違約。根據合同法以及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在房地產公司交付的房屋嚴重縮水的情況下,購房者既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開發(fā)商按照上述司法解釋規(guī)定賠償損失。
以上就是對“商品房面積欺詐手法有哪些”“開發(fā)商面積欺詐怎么辦”“開發(fā)商面積欺詐怎么賠償”所作的解答。商品房面積欺詐屬于違約行為,不過按照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3%的界限是非常重要的,只有面積減少或者增加超過3%的,購房者才能處于更加主動的地位。實際上,商品房面積欺詐的核心在于證明開發(fā)商是不是存在面積欺詐,因為房屋面積計算方式不同,得出的結論就是不同的。因此,購房者應當在律師的幫助下,盡快準備和收集相關證據,這樣才能確保在訴訟中取得有利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