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況下出租人可以終止房屋租賃合同?
出租人可以提前終止房屋租賃合同:(1)承租人擅自將承租的房屋轉(zhuǎn)租、轉(zhuǎn)讓或轉(zhuǎn)借的;(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3)承租人私自與他人互換房屋的;(4)承祖人不按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交納房租達到一定期限的,根據(jù)《城市私有房屋管理規(guī)定》,承租人累計6個月拒不交納租金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5)承租人故意損壞承租房屋,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恢復房屋原狀,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賠償損失;(6)承租人擅自拆改房屋結構或者違反合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7)出租人因不可預見的原因確實需要收回房屋的。
二、承租人解除租賃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提前解除租賃合同:(1)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裝飾標準、使用用途的;(2)出租房屋出現(xiàn)重大損毀,有傾倒危險,出租人經(jīng)承租人催告,拒不進行修繕的;(3)承租人已自建房屋或購置房屋,確實無須再繼續(xù)租賃他人房屋的;(4)承租人遷離租賃房屋所在地區(qū)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