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遭遇“兇宅”,買家要求房主才撤銷了購房合同
2012年7月,濟南一市民娟某看中了一套二手房,售價41萬元。娟某于7月6日與房介簽訂了購房合同,交給房主1500元押金又交了8200元中介費。后來得知這套房子是“兇宅”,于是娟某要求退房,撤銷購房合同,并退回了押金和中介費。
律師見解:買房遭遇“兇宅”能否要求撤銷購房合同?
見解一——“兇宅”不能作為撤銷合同的有力理由
針對房主和買主在“兇宅”問題上產生的爭議,記者咨詢了相關律師。山東某律師事務所的律師趙某認為,只要購房合同一旦簽訂,除非有法律強制性的規(guī)定,那合同將會生效。即使是“兇宅”,如果賣房人撤銷合同,那也是出于道義上的考慮,但是從法律角度來說,“兇宅”不能作為撤銷合同的有力理由。
見解二——買主可以提出在合同簽訂過程中出現(xiàn)重大誤解,申請撤銷合同
山東某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劉某認為,《合同法》是用于普遍性判斷的標準,在具體實施上還應參考其他法規(guī),隱藏房屋“兇宅”涉嫌侵犯買主的知情權,也違背了民法公平合理的原則,買主可以提出在合同簽訂過程中出現(xiàn)重大誤解申請撤銷合同,最后依靠法院裁定。
劉某認為,從房介角度分析,雖然工作量很大,房介也應該對房源信息進行完善和核實,為消費者提供可信的參考信息,從這個方面來說,出現(xiàn)‘兇宅’爭議,房介也應該承擔相應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