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遷安置補償標準
對被拆遷的房屋由拆遷人按照下列規(guī)定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
(一)被拆遷的房屋經批準并有房屋產權證的,比照該拆遷范圍內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補償規(guī)定予以補償。
(二)拆遷未經批準、無房屋產權證的二層以上房屋,按其二層以下(含二層)的建筑面積或按拆遷人常住人口人均建筑面積30平方米計算,予以補償。被拆遷人屬重新劃撥莊基地的,按補償面積的重置價上浮20%至60%;被拆遷人屬沒有條件劃撥宅基地的,按補償面積的重置價上浮10%至30%。
二、城市代管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標準
對于代管房屋的拆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有特殊的規(guī)定,該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需要拆遷,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證據全?!?/p>
而對委托他人代管的房屋則沒有直接規(guī)定,因此,代管房屋拆遷的操作,也因代管主體的不同而不同。
(一)對依法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需要拆遷時,拆遷人應與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訂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該協議應經公證機關公證,被拆除房屋應辦理證據保全。采用產權調換的,該調換取得產權的房屋繼續(xù)由原代管人代為管理,房屋出租收入扣除必要管理費后,專賬管理。采用貨幣補償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或其他代管部門不得挪用;也可以先將補償金繳入財政,爾后按無主財產的規(guī)定程序辦理相應手續(xù),但一旦出現合法所有人主張權利,應驗明身份后將款項退還給所有人。
(二)對委托他人代管的房屋實施拆遷,應注意三個環(huán)節(jié):
1、是注意驗明委托手續(xù)的合法性與有效性。如委托手續(xù)有疑問,又找不到所有人的情況下,應按法定代管的程序,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實施代管,履行職責;
2、是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時,代管人應提請公證機關進行合同公證,并送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3、是產權調換的房屋繼續(xù)由代管人管理,如用于出租,租金收入,應以所有人的名義存入銀行,貨幣補償金也應如數以所有人的名義存入銀行,不得挪用。代管人應及時將情況通知所有人的繼承人,不得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侵吞委托人的資產。拆遷人發(fā)現代管人有侵吞挪用行為,應予制止,必要時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報告,金額較大的,應向公安部門報告,以追究其刑事責任。無論是依法代管還是委托代管的房屋,拆除時都要請公證機關作勘察記錄,采取證據保全措施,避免紛爭。
所以說,為了避免日后因拆遷房屋的補償問題發(fā)生糾紛,應該及早對相關問題做好約定,保留好相關證據。這樣就算日后發(fā)生糾紛,也能很快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