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交接之日怎么確定
應當自每一買受人房屋交接之日起計算“90日”
(1)合同直接約束當事人雙方,開發(fā)商與每一買受人獨立訂立合同,獨立交付房屋,應當自每戶房屋交付之日起計算辦證時限。
(2)房屋交接有先后,辦證自然亦有先后,從每戶房屋交接之日計算辦證期限并未加重開發(fā)商的責任,不損害其他買受人的利益。
(3)整個一期資料不可能一并交齊,如果由此導致已交齊資料的買受人長期不能辦證,相當于把其他買受人應當承擔的不利后果轉嫁于遵守合同的買受人。
二、怎樣確定房屋逾期辦證責任
(1)逾期辦證中的“期”。產權證辦理方式可分為買受人直接辦證和開發(fā)商代為辦證,“期”的確定方式相應不同:買受人直接辦證的,開發(fā)商在“期”屆滿前完成初始登記,且告知買受人初始登記已經辦理,否則即構成逾期;開發(fā)商代為辦證的,則需要在“期”屆滿前完成初始登記、移轉登記,并且向買受人交付產權證,否則即構成逾期。比較可知,開發(fā)商代為辦證時的義務較重,應當在“期”滿前完成辦理產權證必需的全部工作。
(2)承擔違約責任前提為“出賣人的原因”。根據《商品房合同司法解釋》第18條,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未取得產權證書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故開發(fā)商承擔逾期辦證違約責任的條件為“出賣人的原因”?!俺鲑u人的原因”包括:材料不完備導致初始登記遲延;項目違法導致不能辦理初始登記;開發(fā)商未及時通知買受人交付資料與稅費導致辦證遲延;開發(fā)商完成初始登記后未及時通知買受人,致使買受人申請辦證遲延等情形。權屬登記機關審查失誤、工作遲延,或者買受人材料不合要求、提交材料遲延、繳納相關稅費遲延等情形均不屬于“出賣人的原因”,開發(fā)商不承擔由此導致的逾期辦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