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誰有權分割公房的拆遷補償款
公房在面臨拆遷時,會涉及到對拆遷補償款的分割,根據相關的規(guī)定,只有“同住人”和“視為同住人”才有權分割。
(一)、“同住人”有權分割
同住人是指“在拆遷許可證核發(fā)之日,在被拆遷居住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已實際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
(二)、被視為“同住人”也有權分割
1、被視為“同住人”的情形有:
(1)、具有本市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fā)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的,即便居住未滿一年,也視為同住人。但其在該處取得拆遷補償款后,一般無權再主張本市其他公房拆遷補償款的份額。
因結婚而居住即未到一年,也是同住人,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上面所說的四個條件放寬到三條,即“拆遷許可證核發(fā)之日”、“戶口”和“居住未到一年”,而不管是不是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居住困難”了。只不過如果在拆遷中取得拆遷補償款就沒有權利在其他地方取得第二次拆遷補償款。
(2)、在本市無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fā)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滿五年,也視為同住人。
根據這條,沒有上海常住戶口的也可以被視為同住人,這是非常重要的一個突破。標準是三條“拆遷許可證核發(fā)之日”、“因結婚而居住”和“居住滿五年”。這樣,許多嫁到上海來的外地人也可以理直氣壯地爭取自己的權利了。
(3)、在被拆遷公有居住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難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處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
雖在房屋內有戶口但沒有在里面居住,形式上有點象“空掛戶口”,但和空掛戶口不一樣的是因為“家庭矛盾”或“居住困難”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的”,而且在其他地方沒有“取得福利性房屋”。當然,如果涉及訴訟的話,是否因“家庭矛盾”而在外借的舉證會有一定難度。
(4)、房屋拆遷時,因在服兵役、讀大學、服刑等原因,戶籍被遷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處也沒有福利性房屋的。
盡管因這些原因雖然戶口被遷出,但由于沒有取得其他福利性房屋,因此在原公房內的權利還是應當保護。
2、不能視為同住人,無權分得拆遷補償款的情形有:
(1)、將本來享有的他處公有住房權利予以處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
將原來的公房權利處分,比如將安置房出售或未將補償款購房,因為已享受過公房權利,因此無權再次享受。
(2)、獲得單位購房補貼款后已有能力購房而不購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這類人獲得補貼后有能力購房而不購房,因此無權再享受。
(3)、已在本市他處公有房屋拆遷中取得貨幣補償款,因為已被安置過,因此無權再將享受。
二、公房拆遷補償款如何分配
承租人(房卡上登記為承租人的人)、同住人之間,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則分割。在這個問題上,承租人并不享有比同住人更多的權利。但有下列特殊情況:
1、可以酌情多分的: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屬于年老體弱,缺乏經濟來來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補償款,無法見得房屋保證其正常生活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權時額外支付過較多款項的。
(3)對公房內居住的未成年人實際承擔監(jiān)護義務的。
2、屬于本市兩處以上公房承租人的,其對各處被拆遷公房的補償款均有權主張分割。
這與同住人的權利是相區(qū)別的,同住人如果已在本市其他公房中取得過拆遷補償款,則不能再次取得,而承租人只要同時是兩處以上公房的承租人,則可在每一處都取得拆遷補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