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適用房的申請條件
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優(yōu)惠政策,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具有本市城鎮(zhèn)戶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資產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標準(見附錄);
(三)無自有住房,或者現(xiàn)住房人均居住面積低于10平方米;
(四)未享受過以下購房優(yōu)惠政策:
1、按房改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公有住房;
2、購買解困房、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
3、參加本單位內部集資建房;
4、落實僑房政策專用房;
5、其他購房優(yōu)惠政策。
(五)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申請之日前5年內沒有購買或出售過房產。
二、經濟適用房的申請程序
(一)領表:申請人憑戶口簿、身份證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zhèn)政府領取《經濟適用住房申購表》(以下簡稱申購表)。
(二)申請:申請人應當按要求如實填寫申購表,并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zhèn)政府提交申購表和相關材料,街道辦事處、鎮(zhèn)政府應當按本辦法第十條的規(guī)定受理申請。
(三)初審和公示:街道辦事處、鎮(zhèn)政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戶口、收入、資產、住房等情況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進行調查核實。申請人及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街道辦事處、鎮(zhèn)政府調查核實后將申請人家庭人口、現(xiàn)居住地點、住房狀況、家庭收入、家庭資產、工作單位等情況在申請人所居住的社區(qū)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不一致的,實際居住地街道辦事處、鎮(zhèn)政府應配合調查、核實,實際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zhèn)政府應當同時組織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任何組織或個人對公示申請人的情況有異議的,應當書面向街道辦事處、鎮(zhèn)政府提出,街道辦事處、鎮(zhèn)政府應當自接到異議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重新調查核實。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街道辦事處、鎮(zhèn)政府應當將申請資料和審核意見提交各區(qū)國土房管分局。
(四)復核:各區(qū)國土房管分局應當自收到初審資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本辦法規(guī)定復核并對申請人情況進行評分(評分標準依照附件2執(zhí)行),評分后將申請資料和審核意見報送市房改辦住建辦。
(五)批準和公示:市房改辦住建辦將經復核符合申購資格的申請人姓名、工作單位、現(xiàn)住房地址、現(xiàn)住房條件、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居住面積或人均建筑面積、家庭年可支配收入、資產情況、受理單位和方式等在市國土房管局網站上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對公示有異議的組織和個人,應當書面向市房改辦住建辦提出。市房改辦住建辦應當自接到異議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重新調查核實,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市房改辦住建辦應當批準申請人取得購房資格并公告,同時向申請人發(fā)放準購證明。申請人可按照準購證明記載的核準面積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六)輪候:市房改辦住建辦應當將取得購房資格的申請人按照得分高低排列輪候順序;分數(shù)相同的,通過搖珠方式確定輪候的先后順序。按照《廣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實施辦法(試行)》規(guī)定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可優(yōu)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七)配售通知:市房改辦住建辦根據(jù)房源情況,并按照輪候順序向申請人發(fā)出配售通知。
(八)選房:接到配售通知的輪候人可根據(jù)配售項目房源情況選擇購房或繼續(xù)輪候。選擇購房的,申請人可挑選住房3次。申請人選定住房后,應當即時簽署《選房確認書》,并在規(guī)定時間內簽訂購房合同。申請人拒絕選房的,或經3次選擇不能選定住房的,或已簽署《選房確認書》但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簽訂購房合同的,或取得房號后放棄購房的,視同放棄本次購買資格;放棄購買資格的,兩年后方可重新申請購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