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fā)生房屋面積誤差怎么辦
(一)約定以“套(單元)”為單位進行計價的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按套(單元)計價的現(xiàn)售房屋,當事人對現(xiàn)售房屋實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約定總價款。按套(單元)計價的預售房屋,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應當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圖。平面圖應當標明詳細尺寸,并約定誤差范圍。房屋交付時,套型與設計圖紙一致,相關尺寸也在約定的誤差范圍內,維持總價款不變;套型與設計圖紙不一致或者相關尺寸超出約定的誤差范圍,合同中未約定處理方式的,買受人可以退房或者與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重新約定總價款。買受人退房的,由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承擔違約責任。”
也就是說,在商品房現(xiàn)房銷售情況下,由于買受人可直接查看實物,故以“套(單元)”作為一種計價單位,使交易簡潔明快。引起面積誤差糾紛的,一般應當尊重當事人在合同訂立時對按套計價方式的合意。
在商品房預售的情況下,以“套(單元)”作為一種計價單位,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應當在合同中附所售商品房的平面圖。商品房交付時,套型與設計圖紙一致,相關尺寸也在約定的誤差范圍內,維持總價款不變;超出約定的誤差范圍,合同中沒有約定處理方式的,買受人可以退房或者與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重新約定總價款。買受人退房的,由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承擔違約責任。
(二)約定以商品房面積計價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第十四條規(guī)定:“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處理的原則如下:
1、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據實結算,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2、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買受人同意繼續(xù)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按照約定的價格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所有權歸買受人;房屋實際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二、如何約定面積誤差的處理辦法
合同里只約定了“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的面積誤差比例,但未明確“套內建筑面積”與“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下稱公攤面積)”的面積誤差比例。
由于新版合同中明示了買受人可選擇按“建筑面積”或“套內建筑面積”等方式計價,因此,可能不便于像舊合同那樣,分別標出“套內建筑面積”與“公攤面積”的面積誤差比例。雖然選擇的內容多了,但與舊合同相比,事實上對買受人的保護力度減小了。因為客觀上,出賣人與買受人相比,掌握的信息多,買受人提出約定 “套內建筑面積”誤差比例不得超過一個比例時,比如:“套內建筑面積”誤差不超過±5%或建筑面積不超過一定幅度,“套內建筑面積”不得減小多少時,出賣人往往不同意。而客觀上,往往建筑面積沒有超過約定幅度時,“套內建筑面積”往往縮水,公攤面積往往加大,再加之出賣人交房時,往往不向買受人出示《商品房銷售面積明細表》——“測繪部門實測面積文件”,導致買受人在受領商品房時,往往不知道“套內建筑面積縮水,而公攤面積加大”,所以這里提醒買受人:一定要在合同里約定“套內建筑面積誤差超過一定幅度時的處理辦法”,以便給自己行使權利留下依據。
(一)想辦法約定訂金性質
新版《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沒有“訂金”的內容,但在出賣人與買受人簽訂認購書階段,認購書中又大多數存在“訂金”條款,且約定如果買受人不簽訂合同,訂金沒收等內容。然而,簽訂正式合同以后,認購書往往被出賣人收回,因此,一旦出現(xiàn)出賣人不履行合同的情況,買受人幾乎不能行使或無法行使雙倍返還訂金的權利。因此,建議買受人在合同中應約定訂金的內容及訂金的性質(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guī)定,訂金條款如未約定訂金性質,不適用訂金罰則)。
(二)索要測繪部門實測面積文件
新版《商品房買賣合同》并無明示出賣人在交房時應向買受人出示《商品房銷售面積明細表》——“測繪部門實測面積文件”的義務,導致買受人在受領商品房時,往往不知道“套內建筑面積”和“公攤面積”的變化幅度,而在建筑面積加大的同時,經常出現(xiàn)“套內建筑面積”縮水的現(xiàn)象。舊合同第二條約定,商品房交付時,出賣人應向買受人出示“測繪部門實測面積文件”,在這種有利于買受人的提示性條款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尚且大量存在出賣人不向買受人履行出示“測繪部門實測面積文件”義務的現(xiàn)象,如果在合同中沒有這種提示性條款,買受人的利益更無法保障,買受人完全處于一種糊涂消費的狀況。
(三)合同還有不合邏輯之處
所有權或使用權本已無可爭議的內容,不應再作為可商議的條款。新版《商品房買賣合同》第17條關于“樓宇的屋面使用權”和“樓宇的外墻面使用權”,本應歸買受人享有(當然要服從物業(yè)的整體管理且不影響市容),但在實際售房中,出賣人往往將其約定為“歸出賣人所有”,而且不能協(xié)商。那就是說,買受人必須認同出賣人的侵權行為,否則就別買房。對不合邏輯之處,合同范本應加以限制和約束。
(四)不公平原因:專業(yè)知識不對稱
總之,新版《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出來,充分考慮了買受人與出賣人的“意思自治原則”,并且留出了很多空格供雙方協(xié)商、填寫,但卻忽視了“買受人與出賣人在專業(yè)知識等方面根本不能相提并論”這一事實。難怪有一位買房專家聲稱———新版合同與舊合同相比,如果要打官司,對買受人來說更不利。因為感覺上舊合同雙方協(xié)商的余地較小,買受人一旦訴訟,完全可以出賣人提供“格式合同或格式條款”為由主張自己的權利,但新版合同由于留出了很多空格(簽約時很多已被出賣人填上了自己的內容,且不能商量),感覺上似乎充分體現(xiàn)了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雖然最后的合同內容不平等,買受人也只能吃啞巴虧。
當然,“意思自治原則”應該體現(xiàn),但由于買受人與出賣人相比根本不是一個數量級,且事實上根本不平等,因此,有關部門在起草、制訂合同范本時,應從買受人這一弱勢群體的利益出發(fā),盡可能制訂一些“提示性條款”,或規(guī)定出賣人應履行一定的“提示義務”,以保證交易的公平。
幾點提醒:
1、簽訂正式合同時,一定要約定建筑面積未超過約定幅度時,“套內建筑面積”的誤差比例及超出時的處理辦法。
2、在合同中約定,出賣人在交房時應向買受人出示《商品房銷售面積明細表》——“測繪部門實測面積文件”,并約定出示的時間及方式。
3、注意出賣人是否侵犯本屬于買受人的權利。
4、訂金的約定是否公平、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