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地產風險轉移有幾種
在買賣合同中約定房地產風險轉移有兩種:一種是權利轉移,一種是轉移占有。由于是在政府制定的格式合同中有這兩種方式,買賣雙方一般會認為兩種都可以,沒有關系,就隨便選了一個或則不選。這兩種風險轉移的方式法律內涵不同,對買賣雙方的影響,產生的責任自然也會不同。
以房產權利轉移來說,從法律內涵上來說是是指房產權屬的轉移,即房產權利人從房東名下轉到買家名下,而我國房產又實行的是登記主義,即以政府相關部門登記標注為準來確定權利人。
以轉移占有來說。從法律內涵來說是指標的物被交接,占有權歸買家使用。以房產來說,即房東將房屋交付給買家使用,把鑰匙交給買家,允許買家占有使用該房屋。
二、簽房屋買賣合同如何轉移風險
兩方面約定買賣雙方權利轉移和轉移占有,歸納起來就是在兩個方面對買賣雙方進行約定:
(一)就房地產風險責任的約定:
讓買賣雙方選擇房地產風險責任自該房地產權利轉移或轉移占有之日起轉移給乙方(即買家)。所謂風險是指如房屋發(fā)生地震、火災、水宅等風險滅失或有損失等。如買賣雙方選擇權利轉移之日起風險轉移則意味著從雙方前往交易中心辦理產權過戶申請當日,房屋一旦發(fā)生任何的風險滅失,如失火等,則損失由買家承擔。而這個時候可能買家尚未拿到房屋,房屋尚在房東的掌控之下,甚至還由房東在使用,但不論實際情況如何,只要雙方的合同中已作此約定則房子一旦發(fā)生風險就由買家承擔所有的風險損失。還不要說如果房東如因其他糾紛在過戶后被法院查封拍賣之情況。就我國現(xiàn)有規(guī)定,在買家是善意第三人,房屋產證已辦出的情況下,如原房東方有糾紛需要凍結財產,不大會對該房屋進行查封拍賣。但除此之外,產證尚未辦出時,即使已經過戶,仍可能因原房東的原因被查封拍賣。所以如果選擇權利轉移就轉移風險就意味著可能要為還不是自己的房子承擔20多天的風險。
(二)就有關物業(yè)管理費、水、電、煤等費用支付的約定:
買賣雙方可以選擇在權利轉移或轉移占有這兩個點來區(qū)分上述費用由誰承擔。一般的消費者對此都沒有什么概念,也是隨便選一個。其實在現(xiàn)在的二手房交易中,大多房東是要等到買家支付所有房款后才將房屋交給買家的,有些甚至要求延遲交房,這樣的情況如果選擇權利轉移時為費用分割點就意味買家要為房東多承擔一段時間的水電等房屋消耗費用,沒有必要,完全可以選擇轉移占有時為雙方費用的分割點。
綜上所述,買賣雙方在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時要細看買賣合同的條款,特別仔細考慮清楚風險轉移的時間點,如果沒有太多概念或不確定的情況下,優(yōu)先選擇轉移占有。當然,如果房東提前交房,對買家來說權利轉移尚在后面,不論選擇哪個對買家都是無不利之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