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確認公房居住權
現實生活中,在原承租人死亡后,通常由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繼續(xù)居住公房,并承擔房租及其他由承租人承擔的義務,扮演實際承租人的角色。請求確認事實上的公房租賃關系或實際承租人地位的訴訟主張在目前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
那么在原承租人已經死亡,又沒有簽訂新的公房租賃合同確定新的承租人的情形下,是不是就不存在對承租人進行補償的問題了呢?因為不存在承租人啊。如果這個論斷正確的話,直接將與原承租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趕出公房就是了,甚至還可以向他們主張不當得利。很顯然,這種思路貫徹下去肯定是有問題的。也就是說,雖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沒有成為承租人,不能享有承租人的權利,但是他(她)對于所居住的公房應當是有一種權利的。
既然是一種居住權,居住利益,那么已有其他房屋居住的家庭成員就不應當享有這種居住利益了。所以,在原公房承租人死亡后,變更承租人之前發(fā)生拆遷的,與原承租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得到基于居住權的補償。
二、公房居住人如何維護自己的利益
與原公房承租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如何維護自己的利益呢?
1、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繼續(xù)承租公房。如上所述,法院會以公房的產權人或管理人對于公房有處分權,可以自由決定是否續(xù)租以及續(xù)租程序上的事情為由駁回訴訟請求。
2、提起行政訴訟,請求行政機關(區(qū)政府)履行變更職責。法院認為房管所做出“拒絕變更”的書面答復就是履行職責的態(tài)度。
3、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確認居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