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處理公房出售糾紛
1、承租人購買公有住房,如承租戶內有多人的,應協(xié)商確定購房人。有關人員認為其具備主張產權共有條件并要求確認其共有產權時,調解人員應查明主張產權共有條件的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的具體時間點。如果調解前雙方從未發(fā)生爭議的,則其主張共有權利一般應予以保護;如果調解之前雙方已發(fā)生爭議的,則從上次發(fā)生爭議之日起2年內,其權利仍然可得到保護,超過2年的,則其權利難以得到保護。此外,對于登記權利人死亡后,具備主張產權共有條件的人主張產權的,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登記權利人死亡之日起2年內提出。
2、根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不動產上的權利以登記為公示要件,買受人并沒有義務查明買賣的房屋是否還有其他未經登記的用益權利人。因此,買受人與登記的房屋所有權人達成售后公房買賣協(xié)議,又無違反國家禁止性法律法規(guī)情況的,其他未經登記的原同住人要求確認買賣協(xié)議無效,一般較難獲得支持。但也要看到,原同住人的權益如果不能獲得保護,將引發(fā)新的矛盾。故在此類糾紛的調解中,應向房屋出售人指出,雖然其已將房屋出售,但仍有義務保障原同住人的居住權益,如其未履行上述義務,應承擔相應責任。
3、購買公有住房不是只有使用貨幣一種方式,還可以用職級、工齡來折抵,因此在調解中應認真調查購房款、折抵職級或折抵工齡的原始情況。有時候有這樣的情況:在購買公房時,由子女中的一人或數(shù)人出資,但為了購房時盡量少支付貨幣,往往以老人的名義購房,即用老人的工齡或職級來折抵購房款,產權人也登記為老人。一旦該情況發(fā)生變化,如老年人預先以遺囑的方式處分房屋或發(fā)生繼承,往往會造成糾紛。對于這種情況,應將上述情況調查清楚,不能僅根據(jù)房地產權證上的名字來設計調解方案。
二、公房出售糾紛的處理原則
1、注重考察糾紛的時間節(jié)點。
2、售后公房轉讓后,原同住人的權利保護。
3、查明購房款、折抵職級或工齡的原始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