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房地產爭議可以申請仲裁
房地產仲裁是指房地產仲裁機關根據公民或法人的申請,依法對其發(fā)生的有關房地產所有權、使用權、買賣、贈與、交換、租賃以及宅基地院落的使用等方面的爭議或糾紛,作出具有約束力的調解或仲裁。
仲裁機構受理以下幾類房地產爭議案件:
1、房屋買賣的爭議。其中包括房產買賣合同、價格、優(yōu)先購買權等。
2、房屋所有權爭議。含所有權歸屬、份額、變更、析產、交換等。
3、房屋使用權爭議。包括租賃、租金、強占、返還、占有、交換、轉租、轉讓、轉倒等方面的爭議。
4、他項權利與相臨關系。包括通行、典當及與相鄰房屋發(fā)生的權利和義務。如:影響房屋的安全、完好通風、采光、滴漏水和上下水的正常使用等等。
5、房屋修繕的爭議。包括房屋修繕的工程項目及安全檢查的鑒定,各項工程費用的承擔等。
二、申請房地產仲裁的條件
1、房地產糾紛案件屬于房地產仲裁管轄的范圍。
2、申請人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
3、有明確的被訴人、具體的申請請求和事實根據。
4、房地產糾紛既未向法院起訴,也未經仲裁機關作出仲裁裁決。
5、未超過仲裁時效。房地產糾紛案件的仲裁時效為1年。
6、申請人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應當遞交申請書,并按照申請人數提交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