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簽署房屋交接書意味著什么
通常在一手房買賣合同中約定:在房屋符合具備了“大產證”等法定的基本交房條件后,購房者應開發(fā)商的通知會同開發(fā)商對房屋進行驗收交接;房屋交付的標志為乙方簽署房屋交接書。在實際操作中,開發(fā)商為了不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往往先“按時”通知購房者交房,然后在購房者前來辦理交房手續(xù)時要求購房者簽署房屋交接書,造成購房者在法律上已經接受房屋交付的事實,從而回避本應承擔的違約責任。但是,簽署房屋交接書只意味著可能被推定為放棄拒收的權力(放棄要求遲延交房的違約責任的權利),并不表明對質量問題失去異議權和失去要求退房的權利。
如果開發(fā)商在“交房”要求購房者簽署房屋交接書同時,讓購房者簽署一些放棄質量異議權利和退房權利的書面聲明,則這些聲明則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原因是這種聲明實際上是開發(fā)商不合理地免除己方的責任。
另外,如果房產根本未具備交房的條件,即使簽署了房屋交接書,甚至已經入住了,也不表明開發(fā)商已經完成了交房的義務。
二、怎樣做好房屋驗收交接
在商品房買賣中,購房者對房屋的驗收交接是個非常重要的環(huán)節(jié),可不少購房者往往對此卻是草草了事。其實,驗收交接就如同消費者在商店里買東西時的開箱驗貨,把握得好,可以防患于未然,安安心心地拿到房;草率驗收,拿到手的可能就是個燙手“山芋”。一般來說,購房者只要把握下面三個環(huán)節(jié)就應無大礙。
首先,購房者接到發(fā)展商房屋交接的書面通知后,一定要按約前往。如有特殊情況不能按約前往,最好書面通知發(fā)展商,并說明原因。因為合同中一般約定,如果購房者未能在約定期限內前去驗房,視同購房者同意交接。
其次,購房者按約前往驗收交接時,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交付條件,逐項檢驗有關證明文件。當然,這些文件要看原件,而不是復印件。如果發(fā)展商的各項書面證明文件均已俱備,購房者也不要急于辦理房屋交接手續(xù),還必須先到現場檢驗房屋的質量、設計等情況。
最后,當購房者確認房屋沒有任何問題且符合房屋交付條件時,就可放心地辦理房屋交接手續(xù)了。如果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則可以要求發(fā)展商修復后再辦理相關手續(xù),并將相關情況記錄在案。相應的逾期交房責任,則應由發(fā)展商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