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限價商品房申請的條件
根據(jù)《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fā)市建委等部門關于北京市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京政辦發(fā)〔2008〕 號)的有關規(guī)定,經(jīng)市政府批準,現(xiàn)就北京兩限房申請條件的家庭準入標準及已購限價商品住房上市交易補交比例通知如下:
(一)本市城八區(qū)申請購買限價商品住房家庭年收入、住房及總資產(chǎn)凈值須符合以下標準: 家庭人口 家庭年收入 人均住房使用面積 家庭總資產(chǎn)凈值 3人及以下 8.8萬元及以下 15平米及以下 57萬元及以下 4人及以上 11.6萬元及以下 15平米及以下 76萬元及以下。
(二)購買限價商品住房的準入標準實行動態(tài)管理,根據(jù)居民收入、住房及房價等情況對準入標準進行調整并公布。各遠郊區(qū)縣可參照本通知,結合各區(qū)縣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準入標準。
(三)已購限價商品住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滿五年后,可以按市場價出售所購住房,應按照市有關部門公布的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價格和限價商品住房價格差的一定比例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交納比例為35%。
二、申請限價商品房的注意事項
(一)購房人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后5年內不得轉讓所購住房。
確需轉讓的,可向戶口所在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請回購,回購價格按購買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確定。回購的房屋繼續(xù)作為限價商品住房向符合條件家庭出售。購房人在取得房屋權屬證書5年后轉讓所購住房的,應按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
(二)不符合購買限價商品住房條件的家庭,將被取消購房資格。
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也可對申請家庭的收入、住房和資產(chǎn)情況進行檢查。對經(jīng)核實不符合購買限價商品住房條件的家庭,應取消其購房資格。
(三)不能騙購限價商品住房的,否則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住房和資產(chǎn)狀況及偽造相關證明的申請人,由所在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取消其申請資格,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對已騙購限價商品住房的,由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責令購房人退回已購住房或按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價格補足購房款;已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