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租賃必須簽訂書面合同嗎
房屋租賃是指由房屋的所有者或經(jīng)營者將其所有或經(jīng)營的房屋交給房屋的消費者使用,房屋消費者通過定期交付一定數(shù)額的租金,取得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權利的行為。房屋租賃是房屋使用價值零星出售的一種商品流通方式。是出租人(一般為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給他人從事經(jīng)營活動及以合作方式與他人從事經(jīng)營活動,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必須簽訂書面合同。房屋租賃合同中應包括如下方面的主要條款:出租房屋的范圍、面積;房屋租賃的期限、用途;租金的數(shù)額及交付時間;房屋修繕的責任、轉租以及違約責任等等。在此基礎上,雙方當事人應持房屋租賃合同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chǎn)管理部門辦理備案登記,領取《房屋租賃證》。
此外,承租人在經(jīng)出租人同意后,還可以在其承租的期限內(nèi),將承租的房屋出租給新的承租人。
二、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如何舉證
(一)、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的舉證,首先要有證明當事人主體適格的證據(jù),包括: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
2、當事人為或其他經(jīng)濟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資料或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法人或其他經(jīng)濟組織的名稱在訴爭的法律事實發(fā)生后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的資料。
(二)、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的舉證,還要有證明法律關系成立的證據(jù),包括:
1、證明房屋的證據(jù);
2、租賃許可證及租賃登記證明;
3、證明轉租合法性的證據(jù);
(三)、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的舉證,應有證明房屋租賃情況的證據(jù),包括:
1、證明出租人是否已將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及交付時房屋狀況的證據(jù);
2、承租人履行合同情況的證據(jù),如交付(或金或押金)、租金、管理費、水電費等費用的發(fā)票或收據(jù)等。
(四)、當事人在訴訟請求中有具體請求金額的,應提交詳細的計算清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