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抵押是指什么?
房根據我國《擔保法》規(guī)定,抵押定義為: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房屋抵押就是一種具體的抵押方式,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了保證債務履行而將自己所有的房屋或享有處分權的國有房屋提供出來作擔保,如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則債權人有權依法處分抵押房屋,并在處分抵押房屋所得價款中優(yōu)先受償。提供抵押房屋的當事人稱為房屋抵押人,接受抵押房屋的原債權人稱為房屋抵押權人。
房屋抵押人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得設定房屋抵押。凡他們已設定的抵押,當為無效。
二、房屋抵押有什么特征?
從法律角度分析,房屋抵押是一種擔保方式,也是一種法律關系,有下列特征:
(一) 房屋抵押是原債權債務關系的擔保,原債權債務關系是主合同,房屋抵押是從合同,它以原主合同的合法有效存在為前提條件,本身不能獨立存在。
(二) 抵押的房屋可以由抵押權人保管,也可以由抵押人保管,通常情況下由抵押人保管。保管人應謹慎保養(yǎng)所抵押房屋。
(三) 負有清償債務義務的一方不履行義務時,房屋抵押人可以直接行使房屋抵押權,不依靠債務人的行為即可實現其權利。
(四) 抵押物須是房屋,房屋抵押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抵押人必須對抵押的房屋擁有所有權,如果抵押房屋是國有房屋,則抵押人必須對該抵押房屋享有處分權。
(五) 房屋抵押權的設定,一般采用書面形式,并應明確規(guī)定擔保的范圍。
(六) 房屋抵押人將房屋抵押后,并不喪失房屋的所有權,因此,抵押人應自己承擔房屋意外滅失的風險。
(七) 房屋抵押權是一種擔保物權。如果房屋抵押人未經房屋抵押權人同意,將抵押房屋轉給第三人時,房屋抵押權人對抵押的房屋享有追索權,房屋受讓人因此受到的損失,由房屋抵押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