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房的使用權可以轉讓嗎
未列入可出售范圍內的公房,可以進行承租權(即使用權)的轉讓和交換。列入可出售范圍內的公房,主要是獨用成套公房,不可以進行承租權的轉讓和交換,但可同步進行政策購房和上市交易。
公房承租權的轉讓和交換應征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由受讓人繼續(xù)履行租賃合同,并與出租人簽訂租賃主體變更合同。公房的轉讓和交換應當事先征得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另外,下列公有居住房屋不得進行承租權的轉讓和交換:
1、整幢獨用的花園住宅;
2、屬部隊、宗教團體所有的或者在學校校園內的;
3、產權不明晰的;
4、承租人拖欠租金尚未結清的;
5、依法代管或需要落實政策的;
6、已列入戶籍凍結范圍的;
7、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內擅自搭建的;
8、列入本市危棚簡屋改造或者住房成套改造計劃的;
9、其他依法應當由出租人收回的。
除上述規(guī)定的情形外,出租人應當同意承租人進行房屋承租權的轉讓和交換。
二、公房的用途可以改變么
改變房屋用途是指改變房屋原設計用途或改變房屋實際使用狀況。將公有居住房屋自用或出租他人作為經營辦公用房,改變公房的用途,必須經房屋所有人、相鄰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業(yè)主委員會書面同意,并報區(qū)、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批。
承租人要求改變公有房屋用途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城市規(guī)劃要求。
2、符合房屋使用安全。
3、不影響相鄰房屋的使用。
4、不影響文物和優(yōu)秀近代建筑保護。
改變房屋用途涉及規(guī)劃建設管理的,還須報規(guī)劃管理部門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