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介機構與租房人是什么關系
承租人和中介機構簽訂的是居間合同,中介機構向承租人報告房源信息,為其提供訂立租賃合同的機會,承租人和中介機構根據(jù)中介合同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
承租人和中介機構簽訂了中介服務合同,同時中介也向承租人履行了合同義務,介紹了房源信息,承租人就應當向中介機構履行合同義務,支付中介費。承租人繞過中介直接和出租人簽訂合同,想省下中介費,是違反合同的行為。
出租人和中介機構也是居間合同的關系。如果出租人是委托中介公司幫助尋找房客,處理相關房屋租賃事宜,并約定對于中介公司在委托范圍內(nèi)作出的行為由出租人承擔法律后果,那么出租人和中介公司簽訂的是委托合同,他們是授權委托的關系。
二、中介機構有什么法律責任
(1)因中介機構職員的過錯給承租人造成的損失
中介公司的職員因過錯給承租人造成了損失,承租人可以找中介公司承擔責任。中介公司作為雇主,不得以職員個人責任為由推脫,中介公司自然也不能聲稱已將該職員開除而推卸責任。
(2)因中介的過錯給承租人造成的損失
如果中介機構是出于故意而提供了不實的信息,作出了違法的行為,給承租人造成了經(jīng)濟損失,那么中介機構應當承擔民事或者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對于給承租人造成的損失,中介機構應當予以賠償。
如果中介機構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有欺詐行為,承租人可以要求中介機構雙倍賠償。
參考法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
(3)因出租人提供的信息有誤造成的損失
中介機構保證已事先核實為承租人提供的房屋資料,并滿足承租人的特別要求,但因出租人提供的信息有誤或有欺詐內(nèi)容,應由中介機構承擔損失,先行向承租人賠償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