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
主要條款房屋買賣合同是指購房者各售房者在平等協(xié)商的基礎上,就房屋的買賣所簽訂的協(xié)議。房屋買賣合同應包括以下主要條款:
(一)合同雙方當事人。買賣雙方的名稱(姓名)、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如果有委托代理人的話,那么還包括委托代理人的名稱(姓名)、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
(二)標的。標的是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標的就是房屋。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房屋的坐落位置;所買賣房屋的面積,應分別注明實得建筑面積和所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房屋是現房,還是期房;房屋的配套設施和維修標準。
房屋的價格及付款時間約定。一般新建的商品房及預售的商品房都是按所買賣房屋的建筑面積來計算房屋的價格,即約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售價為多少元,然后用單價乘以建筑面積來計算房屋所需支付的價款。舊房的買賣有時就直接約定每套房屋或每幢房屋所需支付的價款。在合同中一般要列一個付款時間進度表,買方按該進度表將每期所需支付的價款交付賣方。
(四)交房期限。賣方應在某日期之前,將房屋交付買方。買方應在實際接收該房屋之日起,在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登記,賣方應給予必要的協(xié)助。或者由賣方代理買方進行上述工作。在交房的同時或一段時間后將房屋所有權證(所有權人為買方)交付買方,由買方支付有關的費用。
(五)權利擔保。賣方保證在交付房屋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保證在交付時已清除該房屋上原由賣方設定的抵押權。如房屋交付后發(fā)生該房屋交付前即存在的權利糾紛,由賣方承擔全部責任。
(六)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的當事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違約責任的規(guī)定為督促當事人自覺而適當地履行合同,保護非違約方的合法權益,維護合同的法律效力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時也能避免日后雙方互相扯皮的情況。在合同中應明確約定買方不按期支付購房款所應承擔的違約責任,賣方不按期交付房屋所應承擔的違約責任,以及賣方所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約定所應承擔的違約責任等。
(七)合同雙方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事項。如房屋的保修責任、物業(yè)管理以及小區(qū)內公用配套設施等。
二、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情形
6種情況下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買賣房屋必須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但涉及產權、價款、原承租戶利益等的糾紛時有發(fā)生。昨天,市房管部門發(fā)出提示,6種情況下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無效的。
這6種情況分別是: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行為,因此,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房屋買賣均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簽訂合同,他們不能獨立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否則,屬無效合同;
(二)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限制行為能力人只能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精神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他們進行房屋買賣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簽訂合同或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沒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追認,限制行為能力人自己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三)以欺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這是指一方當事人以捏造事實或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致使對方當事人發(fā)生錯誤認識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以脅迫的手段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指一方當事人以使對方財產、肉體或精神上受損害相威脅,迫使其產生恐怖而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四)乘人之危簽訂的經濟合同(可變更或撤銷)。
是指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于危難之際或利用對方的迫切需要,強迫對方接受明顯不利的條件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五)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是指雙方當事人故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六)當事人之間沒有簽訂書面房屋買賣合同,又無據可查的,亦認定為房屋買賣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