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有效條件
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有效條件包括:主體合格、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和形式合法。在這些有效條件中,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和內容合法并沒有特殊之處,可以按照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加以認定。但在主體合格和形式合法兩個要件上,商品房預售合同有其特殊性。
(一)商品房預售合同的主體必須合格 商品房預售合同的主體雙方為預售方和預購方。我國現(xiàn)有的法律、法規(guī),對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當事人雙方都有條件的限制和要求。
1、預售方應當具備的條件。根據(jù)《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預售方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預售方必須是經過批準設立,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是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房地產開發(fā)和經營的企業(yè)。但是,如果不具備房地產開發(fā)經營資格的企業(yè),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之前,與他人訂立了商品房預售合同,而在一審訴訟期間依法取得了房地產開發(fā)經營資格,則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2)預售方必須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但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之前,預售方沒有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但投入了一定的開發(fā)建設資金,進行了施工建設,并與他人訂立了商品房預售合同,而在一審訴訟期間補辦了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則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3)預售方必須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投入的開發(fā)資金必須符合法律的要求。預售方必須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fā)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預售方必須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但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之前,預售方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而在一審訴訟期間補辦了商品房預售證明的,則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2、預購方應當具有的條件。從理論上講,預購方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除此之外,有兩種特別情況:
(1)根據(jù)《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預售方向境外預售商品房的,應當提交允許向境外銷售的批準文件;
(2)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無當?shù)貞艨诘娜速徺I城鎮(zhèn)房屋,對于符合本地區(qū)房屋買賣法規(guī)規(guī)定的,可以認定買賣有效。” 無當?shù)貞艨诘娜速I賣本地城鎮(zhèn)房屋將取決于當?shù)卣贫ǖ姆课葙I賣法規(guī)。
二、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法律性質
(一) 預售合同屬于買賣合同
房屋預售合同簽訂之日,房屋尚未開工或正在施工,但雙方意圖都在于竣工后的房屋產權轉讓。因此預售合同的標的物有一個“成長”過程,但雙方行為的本質仍是買賣行為,預購人支付價款是為了取得房屋所有權,開發(fā)商接受價款也自然負有交付房屋的義務。預售合同有關付款、標的物交付、權利擔保、瑕疵擔保和違約責任等條款內容多與一般買賣合同相同。因此,在實踐中遇到預售合同糾紛缺乏專門法律規(guī)定時,應按買賣合同一般規(guī)定來處理。
(二) 房屋預售不是分期付款買賣
預售房屋價金的交付,扣除銀行貸款部分,其余款項多需根據(jù)施工進度分期交付(當然也有一次交付的),這種做法類似于分期付款買賣。分期付款買賣,是指約定買受人的應付價金以分期方式支付的買賣形態(tài)。其特點在于標的物交付給買方后,價金尚有二期以上仍待支付。
分期付款買賣與預售房屋交易,同屬分期繳付價款,而且付款完畢之前,標的物所有權亦同屬于出賣人。但分期付款買賣的標的物必須在合同生效時交付給買受人,這是二者區(qū)別之一。故預售房屋絕不是分期付款買賣,在經濟功能上,房屋預售是買方向賣方融資,分期付款買賣是賣方向買方融資。在轉賣期房上,商品預售房雖標的物尚不存在,但預購人在對標的物無所有權的情形下,享有完全的債權,可以進行轉讓。相反的,分期付款的買賣卻因無標的物的所有權而不得予以轉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