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有哪些不公平條款,如何處理這些問題?
(一)不公平條款一:認購定金難歸還。
認購方選擇一次性付款的,應在簽訂上述買賣合同的同時付清全部房款,認購定金自動轉為房款,逾期者所繳認購定金不退還。
處理此類不公平條款的建議:
商品房買賣屬于大宗消費,經營者應為消費者留有一個合理的“猶豫期”,以便消費者深入研究有關資料,全面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自主決定是否購房。“猶豫期”內要求退定金的,不適用定金罰則。
(二)不公平條款二:單方擴大解約權。
簽認購書十天內,認購方未能繳付上述各期樓款,出售方除可將認購方所付之款項沒收外,并有權將該物業(yè)另行出售,無需事前告知認購方。
處理此類不公平條款的建議:
“沒收”屬強制性措施,是國家有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依照其所具職能、法定程序方可行使的權力。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沒收”公民合法財產。消費交易雙方是平等的主體,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當事一方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三)不公平條款三:減免責任巧設計。
在未簽署正式預售契約前,若因出售方原因致使該物業(yè)不能出售時,出售方不受任何約定約束,只需退還所收定金而不必附加利息或賠償。
處理此類不公平條款的建議:
按法律規(guī)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這一條款意味著開發(fā)商有過錯時,不僅不受任何懲罰,就連利息和損失也得由消費者承擔,是違法、無效條款。
(四)不公平條款四:違約責任不對等。
甲方須于XX年X月X日前將房產交付使用,甲方若延期交房,則每遲交一個月,按乙方已付房款3%計算罰金,付給乙方作賠償。乙方若未按期限向甲方繳清房款,視為違約,甲方有權從乙方已交購房款中,扣罰10%的金額作違約金,同時不予辦理進戶手續(xù)。
處理此類不公平條款的建議:
上述格式條款對合同雙方支付違約金的額度規(guī)定不對等,實質上是加重消費者責任,減輕經營者責任,違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則。消費者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或變更。
(五)不公平條款五:一房二賣搞欺詐。
雙方簽訂協議后,任何一方不得違約,若甲方將乙方購房另轉賣給他人,甲方應付給乙方已付房款3%作為對乙方的經濟賠償;若乙方中途無任何正當理由終止協議,視為乙方違約,乙方應付甲方總房款的3%作為違約金,并扣乙方定金人民幣叁仟元;乙方退房款,需等待甲方在30日內將乙方所購房款退清。
處理此類不公平條款的建議:
一房二賣是典型的欺詐行為,經營者應當承擔雙倍賠償責任。該條款利用消費者不懂法律,免除了經營者責任,剝奪了消費者的主要權利。屬違法、無效條款。
以上便是關于房屋買賣合同中一些不公平條款,相信您看了本文后對這些內容已經有所了解。所以,您在實際購房中,簽合同時千萬不要掉以輕心,以免陷入糾紛的局面。如果您遇到難題時,可以找律師幫忙。他們會幫助您解決問題,維護您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