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租金的支付
租金的支付是承租人應負擔的主要義務,也是租賃合同區(qū)別于借用合同的根本所在。承租人應當及時、足額地交足租金,否則應負債務不履行的責任。承租人遲延交付租金的,應負遲延履行債務的責任。各國法律都規(guī)定出租人對承租人遲延履行租金債務可以定出一定的期限,并催告承租人履行之,承租人仍不履行的,出租人可以終止合同。我國《合同法》第227條也規(guī)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交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承租人應如何支付租金
(一)租金支付形態(tài)和數(shù)額的判斷標準
租金一般以金錢形式支付,但不限于金錢形式,以租賃物的孳息支付,甚至是當事人同意的其他物品也可以。我國法律對此也沒有限制,可以由當事人自由選擇,只要不違反法律或公序良俗即可。如,當事人約定以提供性服務為對價的,就有悖公序良俗,屬于無效的約定。租金的數(shù)額也可以由當事人任意約定。不過,如因租金數(shù)目過高或過低,構成顯失公平的,當事人可以依《民法通則》等有關規(guī)定,請求適當減少或增加。如過高租金系趁承租人急迫、草率或缺乏經(jīng)驗而定的,則承租人于其后也可以依顯失公平或出租人乘人之危等原因請求變更。
(二)租金的支付方式與期限的判斷標準
租金的支付可以分期,也可以一次支付。租金的支付,原則上可以按后付主義原則處理,即承租人首先使用、收益租賃物,然后支付租金。我國《合同法》第226 條規(guī)定:“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61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