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賣怎么辦
【案件回放】
2007年12月,王某與劉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雙方約定,劉某于2008年1月一次性支付王某42萬元房款,王某同時間將住宅鑰匙交給劉某。雙方還約定合同違約金為5萬元。此后,劉某按約定向王某支付房款時,王某卻一再推托。
劉某后來了解到,王某在2008年1月4日已將住宅以45萬元的價格賣給了孫某,并在房屋管理局辦理了產(chǎn)權變更登記。于是,劉某到法院起訴,要求王某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支付違約金。
法院判決王某向劉某支付違約金5萬元,駁回劉某其他訴訟請求。
什么是房屋預告登記
【律師視點】
本案是在現(xiàn)實生活中出現(xiàn)一房二賣的典型案例,因原房主的一房二賣,致使簽訂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王某期待的物權落空,造成難以挽回的損失。
一、本案判決的依據(jù)
案例中劉某與王某之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王某與劉某簽訂購房合同,但王某只享有合同上的請求權,沒有排他性,所以購房人也就無法防止售房人將房屋以更高的價格出賣給其他人,即“一房二賣”。如果發(fā)生了這種情況,購房人只能主張售房人違約賠償,而不能獲得所購房屋。
王某將房屋出賣給孫某,雙方辦理了不動產(chǎn)物權登記,該房屋所有權已經(jīng)合法轉移給孫某享有,王某不再對該房屋享有所有權,故劉某與王某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已無繼續(xù)履行的可能。但是,因為該合同已經(jīng)成立生效,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故劉某有權以王某不履行合同為由向其主張違約金。因此法院最終支持王某向劉某要求支付違約金5萬元的賠償。
二、預告登記在法定期間可防止“一房二賣”
“一物二賣”是社會經(jīng)濟生活中常見的一種不誠信交易行為,對于這種行為,當事人可以訂立書面合同,約定違約金、定金等作為交易保障,約束對方的行為,并在權益受損時獲得補償。但不能使自己要求獲得物權——房屋的所有權的利益實現(xiàn)。
07年10月1日實行的《物權法》中設計的預告登記制度,為防止一房二賣提供了有效的法律途徑,房屋在進行了預告登記之后,就具有了物權的排他效力,購房人將來就可以獲得所購買的房屋。
預告登記是《物權法》為了保護不動產(chǎn)交易,提供的一種特殊的保障措施。預告登記后,未經(jīng)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chǎn)的,不發(fā)生物權效力。而預告登記后,要在三個月內進行不動產(chǎn)登記。否則,預告登記失效。
預告登記制度不僅可以防止開發(fā)商“一房二賣”,也可以避免開發(fā)商拿已經(jīng)出售的房屋向銀行抵押貸款。在二手房買賣中,預告登記也具有同樣的效用。
本案中,劉某如果預先辦理預告登記,孫某就無法在預告登記失效前進行物權登記了,而王某處分房屋的行為也無法產(chǎn)生效力。此時如果王某不履行合同,劉某則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王某繼續(xù)履行,從而取得房屋所有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