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xié)商的條款。按照契約自由原則,訂立合同的雙方能對合同條款和內容平等地討價還價,充分協(xié)商。然而格式條款的最大特性就在于它具有不可協(xié)商性。一方提出合同的條款,而另一方必須完全同意、或者不訂立合同,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要么接受,要么走人”,這種條款使另一方當事人完全失去了討價還價的余地。
現(xiàn)在購房者的維權意識正在日益增強,但卻往往只注意到購房合同中的“霸王條款”,然而實踐中購房合同的部分條款內容雖然可協(xié)商性較差,但畢竟可以協(xié)商,至少在形式上是這樣。但購房者卻很少在意,《銀行按揭貸款合同》竟是根本沒有協(xié)商余地的,尤其是貸款合同中的提前還貸及違約責任等問題等,為了保障消費者的利益,依據我國現(xiàn)行法律對不平等格式條款的規(guī)定,提請消費者注意以下幾點:
一、提請注意的義務
房屋貸款合同專業(yè)性強,內容多,對一般消費者來說冗長而繁瑣,他們往往看不了很仔細或對專業(yè)法律術語一知半解,不知所云。按照《合同法》第39條規(guī)定,提供格式條款的銀行一方必須采取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免除或者限制銀行責任的條款,并且還要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對這些條款進行說明。也就是說,如果提供格式條款的銀行沒有提醒消費者注意這些不平等格式條款,那么這些條款根本就不能算作合同的一部分,也就對消費者沒有約束力。
二、條款有效性的限制
《合同法》第40條還專門規(guī)定了格式條款無效的其它幾種情況,該條規(guī)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断M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也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保案袷胶贤?、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边@樣的規(guī)定就大大拓寬了不平等格式條款無效的范圍,更有利于保護在房屋貸款合同中的消費者的權利。
三、對格式條款的解釋
銀行對不平等的格式條款往往會有意識地含混其詞,使消費者在一頭霧水中簽字蓋章。如果將來因為合同發(fā)生糾紛,那么合同雙方當然會對不平等格式條款的含義產生分歧,就存在一個怎么樣對這些條款進行解釋的問題。我國《合同法》采納的是對條款制作人作不利解釋的原則,第41條規(guī)定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所以,當消費者與銀行對如何理解這些格式條款產生分歧的時候,為維護消費者的利益,應當對銀行做出不利的解釋。
在訂立房屋貸款合同時,消費者只能接受開發(fā)商指定的銀行且必須接受銀行提出的格式條款。因此銀行利用其優(yōu)勢地位,往往會利用格式條款的形式,將一些不平等的內容強加給購房者,使他們的合法利益收到侵害。比如,在買房時,有的銀行會要求消費者負責支付“有關合同所涉及的抵押登記、保險、公證等費用”,而實際上這部分費用是為了銀行利益的花銷,主要應由銀行承擔。再如,大多數(shù)貸款合同中都有意地回避了銀行的違約責任。以上關于“房貸合同中的格式條款有哪些”“房貸合同中的格式條款應注意什么”相關問題的解答只是最簡單的幾點,建議當事人在簽訂房屋貸款合同時能夠在專業(yè)律師的指導下簽訂,利用律師的專業(yè)知識使自己站到最有利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