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中介隱瞞事實要賠償嗎
楊先生委托中介公司購買一套二手商品房,在雙方協商繳納定金后,卻發(fā)現房屋存在質量問題。最終這筆房屋買賣交易沒有達成。那么中介公司因此而收取的手續(xù)費是否要退還呢?楊先生為此將中介公司告上了法庭。6月19日,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此案。
楊先生訴稱,2008年3月23日,其通過被告中介公司居間購買蘇州新區(qū)獅山新苑一套房屋,并約定由其支付中介費4000元。但在與房屋所有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中介公司沒有依照該合同的規(guī)定,如實向楊先生介紹此房屋的情況,其為了得到傭金,故意隱瞞了房屋存在的重大質量問題并催促楊先生交付定金20000元。后來楊先生在驗房時發(fā)現此質量問題,經多次努力后與房屋所有人及中介公司達成解除該買賣合同的約定,并經中介公司同意退回了20000元的定金,中介公司的居間行為以失敗告終。鑒于中介公司的不誠信行為,楊先生已不愿再繼續(xù)接受中介公司的服務,但中介公司卻拒絕退還傭金,協商過程中還造成楊先生夫妻二人的誤工及交通費損失。因此請求法院判令中介公司返還中介費4000元,賠償誤工費1800元,交通費200元。
中介公司則認為,公司提供的是居間服務,促成買賣協議訂立,中介公司的員工不存在隱瞞房屋事實的情況。
房屋中介費能要回來嗎
法庭上,中介公司在居間過程中是否存在故意隱瞞房屋存在重大質量問題的情形,房屋買賣合同解除,終止履行后,居間人收取的報酬(即傭金)是否應返還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
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楊先生認為中介公司存在故意隱瞞房屋存在重大質量問題的情形,但中介公司對此予以否認,楊先生也未能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因此法院對楊先生的說法不予采信,不能認定中介公司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
同時依據《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該案中,中介公司作為居間人,為委托人楊先生提供了訂立合同的機會,并為房屋買賣雙方提供了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履行了居間人的義務。而楊先生作為房屋受讓方也與轉讓方自愿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合同》,簽約各方簽字之時該合同即成立。該合同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認定合法有效。居間報酬的支付以買賣合同的成立為條件,而不是以買賣合同是否履行為條件。中介公司作為居間人促成買賣合同成立后,楊先生就應按照約定支付報酬。雖然買賣合同后來未能全面履行,協議予以解除,但并不影響中介公司對居間報酬的收取,楊先生據此要求返還居間報酬無法律依據。因此法院依法駁回了楊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