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欺詐怎么辦
2008年5月,陳先生夫婦為出售其位于xx東路上的兩套房屋,找到x中介公司。在中介公司的居間下,陳先生夫婦與張女士姐妹分別達成《房地產買賣居間協(xié)議》,約定張女士購買2A室房屋,張女士的姐姐購買2B室房屋,兩套房屋出讓總價為520萬元,中介費由陳先生夫婦和張女士姐妹分別支付3萬元和2.2萬元。
因張女士對自己能否順利辦出銀行貸款有疑慮,在中介公司的操作下,買賣雙方交給房地產交易中心及銀行審貸的《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文本均將房屋總價虛構為656萬元。為避免就房屋價格產生糾紛,雙方又簽訂了備忘錄,再次明確了實際價格為520萬元。后因張女士購買2A室的貸款未獲銀行審批,2A室房屋未能實際成交。為此,陳先生夫婦和張女士姐姐分別支付了中介公司傭金1萬元和1.2萬元,對剩余的傭金陳先生夫婦和張女士均拒絕支付。
為此,中介公司將買賣雙方告上法庭,要求陳先生夫婦和張女士付清全部傭金。中介公司認為,其已完成了合同約定的居間義務,雙方未能成交的原因在于張女士沒能辦出貸款,而這不是中介公司的責任,故傭金仍應按約支付。而陳先生夫婦則認為,其委托x中介公司將兩套房屋一起出售,但x中介公司與其簽訂了兩套房屋出售合同,實際只成交一套,所以居間義務并未完成。張女士也認為,中介公司為促成交易,唆使其虛構房價以降低貸款在總價中所占的比例,故在履行合同中有瑕疵。因此,買賣雙方均要求駁回中介公司訴訟請求。
房產中介收取中介費的條件
一中院審理后認為,x中介公司作為專業(yè)房地產居間人接受出售方委托提供訂約的媒介服務,以促成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在居間過程中,x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應當真實和可靠,以使買賣雙方對是否進行房屋買賣有真實的判斷。然而,中介公司在居間行為中違反法律和法規(guī),對2A室房屋未按照真實價格簽訂買賣合同。該違規(guī)操作一方面干擾了正常的房地產買賣市場秩序,另一方面也使房屋買賣雙方降低了對貸款風險的預見?,F(xiàn)因買方未辦出貸款未成交,對此,中介公司和買賣雙方均有過錯,故中介不能收取相應傭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中介公司訴訟請求。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是其獲取居間報酬的必要前提
根據(jù)《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居間報酬;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因此,在房地產交易市場,中介公司獲取中介報酬的必要前提應當是促成交易雙方的買賣合同成立。
本案中,買賣雙方及中介公司簽訂的定金協(xié)議中約定“簽訂本協(xié)議即視為安宇事務所居間成功,羅仁滬及購買方雙方均不得單方違約”,這種約定的結果是,只要簽訂了定金協(xié)議,中介公司的居間活動就已視為成功,無論買賣雙方最終是否成功訂立房地產買賣合同,中介公司都有權收取中介報酬。這一條款的規(guī)定事實上限制了委托人權利的行使,加重了委托人的責任,有悖于委托人委托中介公司居間的初衷,且與《合同法》所規(guī)定的“居間未促成合同成立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原則相違背,因此該條款應當認定無效。本案中雖然安宇事務所為了促使羅仁滬與購房人交易成功履行了向委托人報告或者媒介的義務,但交易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最終沒有訂立,羅仁滬沒有達到居間合同的目的,因此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其有權不支付中介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