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預售的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4條規(guī)定,商品房預售的條件是:
1、已經全部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且土地使用權未經抵押。
2、持有建設工程許可證。
3、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開發(fā)商投入開發(fā)建設的資金應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四分之一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時間。
4、同金融機構已經簽訂商品房預售款監(jiān)管協(xié)議。
5、已經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向境外預售商品房的,應當同時取得向境外銷售的批準文件。
二、如何區(qū)分房產合同的預約與本約
合同有預約和本約之分,它們是根據訂立合同是否有事先約定的關系來劃分的。預約合同是當事人約定未來訂立一定合同的合同,簡稱預約;本約是為了履行預約合同而訂立的合同。預約和本約具有不同的性質和法律效力,二者不能混淆。預約與本約有下列差別:
1、訂約時間不同,“預約是談判期間對未來事項的預先規(guī)劃”。屬前契約階段合同,所承擔的民事責任屬締約的過失責任范疇。而本約是在民事合同權利義務關系全部定型后簽訂的,雙方應承擔的義務是合同義務。
2、預約合同是諾成合同,不受要物約束,強調當事人主觀意志在合同成立中的決定作用。而本約一般則受要物約束,交付是合同履行的重要內容。
3、簽訂預約合同的目的是訂立本約,由于本約所約定的義務是合同義務則直接具備履行內容。由預約到本約的簽訂,雙方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將預約所確定的原則貫徹到本約的合同條款中。
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第5條的規(guī)定,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xié)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并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xié)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本條解釋實際上將商品房買賣認購書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即認定其名為預約實為本約。該條解釋為了保護認購人即買受人的利益,即規(guī)定了預約轉化為本約的條件,從而使認購人的權利保護變得“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