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認購書是購房合同嗎
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xié)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并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xié)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2002年8月6日顧某與某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簽訂認購書,訂購某商業(yè)廣場4號商鋪約210平方米及103號辦公室約140平方米,商鋪單價為每平方米16500元、辦公室單價為每平方米5500元,2003年9月10日以前交樓。顧某當日即依約支付了房款80萬元,房產公司以參建款名義出具了收據(jù)。開發(fā)商承諾待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即書面通知顧某簽訂預售合同但預售許可證辦妥后,房產公司卻表示房價已上漲,要求按商鋪每平方米32000元、辦公室每平方米7500元的單價來履行協(xié)議。顧某憤而起訴。2003年6月法院判決:購房協(xié)議有效,雙方應按原協(xié)議履行合同。
商品房買賣合同有哪些內容
商品房銷售時,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和買受人應當訂立書面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明確以下主要內容:(1)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2)商品房基本狀況;(3)商品房的銷售方式;(4)商品房價款的確定方式及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5)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6)裝飾、設備標準承諾;(7)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交付承諾和有關權益、責任;(8)公共配套建筑的產權歸屬;(9)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10)辦理產權登記的有關事宜;(11)解決爭議的方法;(12)違約責任;(13)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p>
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xié)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并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xié)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本案中,雙方所簽訂的認購書對商品房的基本狀況、價款、付款時間、交付時間等均作了明確約定,已具備預售合同的主要條款,且開發(fā)公司已收取了顧某交付的購房款,因此應認定商品房買賣合同已經成立。
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本案開發(fā)公司在顧某起訴前已取得預售許可證,購房協(xié)議應為有效。房產公司因房價上漲而故意毀約,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故法院判決雙方應按原協(xié)議履行合同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