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村房屋買賣有什么限制條件
農村房屋指位于農村集體所有土地上的房屋,一般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個人或家庭所有。而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不僅具有物權的屬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與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和福利聯(lián)系在一起,具有無償性。國有土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在管理機構、管理方式以及基本規(guī)則等方面也是不同的。如我國法律規(guī)定,一戶農村居民只能申請一份宅基地使用權,而土地使用權就沒有這樣的限制。
由于宅基地使用權在廣大農村是大量存在的,它是廣大農民的基本生活資料,也為廣大人民群眾所接受,因此,《物權法》將宅基地使用權作為一種獨立的用益物權加以規(guī)定。在我國,宅基地使用權作為用益物權,其表現(xiàn)為特定的權利主體可對宅基地長期享有占有、使用的權利。農村宅基地使用權通常是與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權聯(lián)系在一起的,具有一定的福利性。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只能申請一處宅基地,為了保護有限的土地資源,應當規(guī)定每戶只能申請一處宅基地。
目前,這類房屋的買賣受到較嚴格的限制,一般僅限于經集體經濟組織允許后,農村房屋可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買賣,不允許城市的單位和個人到農村購地建房或直接購房。
二、城里人可以買農村房屋嗎
對農村房屋買賣的限制沒有必要,農村房屋應是可以出賣給非農業(yè)人口的。
首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個人對農村房屋享有所有權,對宅基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權。按照物權法中所有權的基本理論,應對其所有房屋享有完全處分的權能。根據(jù)房地一體的原則,房屋宅基地使用權在買賣中一并發(fā)生轉移,所以,應當允許農村房屋出售,但應當禁止宅基地使用權單獨轉讓給城鎮(zhèn)居民。
其次,農村的房屋是農民最重要的財產,非農業(yè)人口可以繼承其親屬遺留在農村的房屋。同樣是農村的房地產轉讓,既然允許非農業(yè)人口繼承農村的房屋,應當也允許農村房屋買賣,因為買賣和繼承是房地產轉讓的不同形式。
再次,現(xiàn)行法律并未禁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其他組織通過聯(lián)營合資等形式對農村房屋共有。聯(lián)營、合資經營這種形式亦是房地產轉讓的變相形式,而且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這種轉讓的形式并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因而所簽合同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最后,允許農村房屋出賣給非農業(yè)人口,也是農村和城市房地產市場統(tǒng)一的需要。農村村民享有的住房所有權與城市居民的住房在所有權的權屬方面并無二致,如果對村民售房采取限制性政策,對村民來說是不公平的。如果農村房地產永遠被貼上農村的標簽,不能轉化為城市土地,或者城市人口不能通過合法的買賣獲得農村房屋,那么,農村就無法吸引外部投資,使其城市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