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廣告能否視為合同內容
眾所周知,在目前的商品房銷售模式中,都是選擇以售“樓花”的方式進行銷售,也就是銷售期房。期房,也就是正在建設過程中的商品房。期房,由于其價格低于現(xiàn)房,往往是購房者首選的目標。而對于開發(fā)商來講,銷售期房,可以提前獲得項目的建設資金,有助于減少資金壓力。因此,期房買賣,是目前商品房銷售市場上的主要模式。
由于期房存在很多不確定性。購房者在選擇期房時,往往是依據開發(fā)商所作出的廣告宣傳來選擇適合自己的房屋。為了吸引購房者的目光,開發(fā)商會在廣告宣傳上大做文章,往往會將自己銷售的房屋形容的是“人間少有”,是最適合購房者居住或者投資的。過分宣傳的結果,往往導致實際交付的房屋和宣傳的房屋不一致,也就引發(fā)了買賣雙方的矛盾。有的購房者就會說開發(fā)商是虛假宣傳,不誠信。為了規(guī)范開發(fā)商的廣告宣傳,最高人民法院在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中明確規(guī)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是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fā)規(guī)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做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購房合同包括哪些內容
在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至少應當明確以下十個內容:
1、用地依據、商品房坐落位置、商品房交付時間;
2、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
3、建筑面積、套內面積、分攤面積和分攤部位分別標明;
4、商品房的銷售方式(預售或現(xiàn)房銷售);
5、商品房屋的產權性質、產權登記約定的期限和有關的責任;
6、發(fā)生設計變更的約定;
7、關于商品房屋裝飾、設備標準、房屋質量的承諾和責任;
8、物業(yè)管理方式及售后保修、維修責任;
9、合同約定面積與實測面積發(fā)生差異的處理方式;
10、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