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稅簽陰陽合同是否有效
兩份“陰陽合同”,買方說是雙方協(xié)議的,賣方則稱自己全不知情,因此引發(fā)了官司。法院判定買賣雙方所簽的現(xiàn)售合同無效后,賣方又將房管部門告上法庭,要求房管部門撤消頒發(fā)給買方的房產(chǎn)證,這起行政訴訟將于今日在龍崗法院開庭審理。
去年4月,住在龍崗坂田的劉蘇從業(yè)主嚴先生手中以15萬元買下了一套小型單身公寓,正是這套房引起了整整一年的糾葛。
2007年11月25日,龍崗法院下達了民事裁定書。法院判決認為:買賣雙方都認可真實成交價格為15萬元,《房地產(chǎn)買賣合同》有效,且被告也按照這個價格向原告支付了房款。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明確表示以119850元的價格簽訂是為了少交應由國家收取的相關稅費。交易價格是現(xiàn)售合同中的核心內(nèi)容,該內(nèi)容不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該合同的簽訂是為了少交國家收取的相關稅費,該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認定為無效合同。
隨即,嚴先生又向法院遞交了行政起訴狀,將房管部門推上被告席,要求房管部門撤銷頒發(fā)給劉蘇的房產(chǎn)證。該案今天將在龍崗法院開庭審理。
購房簽陰陽合同有哪些風險
就此案,記者采訪了多家地產(chǎn)中介的中介人員,他們的反應出奇一致:“陰陽合同”太普遍了。
“我敢說,深圳90%的二手房交易都是用的‘陰陽合同’,盡管政府想了很多辦法要嚴禁,但仍然屢禁不止。我經(jīng)手的都是這樣,于雙方都有利,他們肯定都想這樣。”地產(chǎn)中介高先生說。
他們擔心,如果劉蘇的房產(chǎn)證最終被撤銷,那么會不會引起一場浪潮,就是大量覺得自己的房子在房價高峰前賤賣了的賣家,都以“陰陽合同”為由,要求撤銷早已完成的交易呢?
陰陽合同”的本意就是逃稅,的確是非法的,因此法院可以認定合同無效,但這個判決會否引起大量同樣的官司,則是一個需要考慮社會影響的問題。記者還從其他法律界人士處得知,一般情況下,法院都認定“陰陽合同”中的兩份合同均無效,責任由雙方各自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