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鎮(zhèn)居民購買農村私有房屋違法嗎?
城鎮(zhèn)居民購買農村私有房屋違法嗎?城鎮(zhèn)居民購買農村私有房屋,雖然是交易的標的物是地上建筑物,但在我國強調房地一體的法律背景下,實際上雙方交易的標的物也包括了相應的宅基地,這與我國目前嚴格限制宅基地流轉的政策是相違背的。因此,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購買農村宅基地或者房屋而與家民所訂立的買賣合同應當認定無效。
二、城鎮(zhèn)居民購買農村私有房屋的合同有效嗎?
城鎮(zhèn)居民購買農村私有房屋的合同有效嗎?雖然認定此類合同的一般原則是禁止農村集體土地流轉,但維護交易的穩(wěn)定是《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如果該合同與國家法律、法規(guī)、政策不相沖突,法院在審理時,應該根據實際情況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1)出賣人將宅基地上所建房屋賣給城市居民前或同時,該房屋所占宅基地因征用已轉為國有土地,原為農民身份出賣人亦轉為城鎮(zhèn)居民,則宅基地性質已經發(fā)生轉變,出賣人請求確認房屋專賣合同無效的,不予以支持。
(2)城市居民購買農村私有房屋后,如果所購買房屋已經有批準權的機關批準并取得合法權屬證書的,出賣人請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不予以支持。
(3)城市居民購房后已將戶口遷入所購房屋所在地,并轉為農民身份,出賣人請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不予支持。
(4)買受人協(xié)議簽字人為居民,但其配偶或父母、子女為購買房屋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在購買房屋時系家庭成員共同出資,亦共同居住,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其買賣合同內容的,可以認定為家庭共同購房,出賣人請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5)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訂之前,將房屋轉讓給回落戶的干部、職工、退伍軍人以及華僑、港澳臺同胞,出賣人請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6)對同一房屋經多次轉讓的效力,可以依據最后一人買受人的身份情況,結合前述處理原則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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