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買賣違約的構成條件是什么
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的簡稱,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那么,商品房認購書的違約責任應該如何履行呢?
房屋買賣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
(1)有違約行為;
(2)有損害事實;
(3)違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4)無免責事由。
二、商品房認購書的效力是什么
認購書既然屬于預約,預約是合同的一種,就必須滿足合同的有效要件,即主體合格、權利義務具體確定、意思表示真實、內(nèi)容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并對于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有所規(guī)定,即至少應包括房屋的位置、面積、價格等要素,否則就無法構成一個有效的合同。根據(jù)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在房地產(chǎn)預售中,房地產(chǎn)開發(fā)商向購房人提供事先早就擬好的認購書,這一行為在法律上應是預售人向購房人發(fā)出的要約。而一旦購房人對認購書的條款表示接受,并在其上簽署則表明其發(fā)出了承諾,即接受了認購書對其的法律約束力。
因此,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一致,認購書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具備了合同的成立和有效要件,認購書當然就具有合同的約束力,雙方應當嚴格履行認購書所設定的義務,如果發(fā)生不依法履行合同約定的情況時,但是人可以及時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也可以請律師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