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10年4月,我與北京某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簽訂了購買北京市一套內銷商品房的《預售契約》,約定總房價款為52萬元。我按照協議的約定先支付了40萬元房款。房地產開發(fā)公司收取房款后,沒有按照協議約定交付房屋。在當年10月,單方提出了終止協議的要求,并以69萬元的價格將該房屋另行出售給了他人。請問我能要回這套商品房嗎,法律能保護我的權益嗎?
來信所說的某房地產公司這全面履行合同,是合同當事人的義務。
房地產公司在履行和你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協議的過程中,單方終止了該合同的履行,并將該房另外售與他人,使你簽訂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屬于根本違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至于你是否能得到住房,則要看第三人是否善意購買,以及房屋所有權證的辦理情況。
一、第三人善意購買房屋如果第三人是善意購房,即他對該住房曾經出售的情況一無所知,在購房的過程中無任何過錯,并且已經辦理完房產過戶手續(xù),并依法取得了該套住房的房屋所有權證,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fā)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27條的規(guī)定:“預售商品房合同簽訂后,預購方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前,預售方未經預購方同意,又就同一預售商品房與他人簽訂預售合同的,應當認定后一個合同無效;如后一個合同的預購方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可認定后一個合同有效,但預售方給前一個合同的預購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第三人不是善意購買房屋但如果第三人向房地產公司購買住房時,不完全滿足以上所述的條件,即第三人不是善意購房,或者沒有辦理房產登記過戶手續(xù),取得房屋所有權證,那么法律不會保護第三人的購房行為。
在這種情況下,你可以要求房地產公司繼續(xù)履行協議,交付你購買的商品房。
三、損失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3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
”房地產公司除應當返還你已經交納的40萬元房款外,還應當賠償你履行購房協議后可以獲得的利益。
因房地產公司違約所造成的直接損失和你的既得利益的損失,均應當由該房地產公司負責賠償。
綜上所述,如果第三人的購房行為是善意的,并且已經依法取得了房屋所有權證,他的購房行為將會得到法律的確認。
你的損失應當由房地產公司承擔,包括直接損失和預期利益。
如果第三人的購房行為不同時滿足善意購買和已領權證的這兩個條件,第三人的購房行為將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你要求繼續(xù)履行房屋買賣協議的主張,將得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