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訴書 原告:吳德波,男,漢族,1971年9月19日生,高中文化,現(xiàn)住新縣金水小區(qū),電話:15837685099 被告:韓光開,男,漢族,1961年5月7日生,高中文化,現(xiàn)住新縣京九路北灣,電話: 被告:田平,男,漢族,1974年3月2日生,大專文化,現(xiàn)住新縣城關鐘畈。電話: 被告:戴啟自,男,漢族,1950年6月16日生,現(xiàn)住新縣城關京九路20號,電話: 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被告履行協(xié)議,交付約定的7塊地皮給原告。 2、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案件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2006年12月9日,原告與合伙人劉兵經熟人介紹,同三被告簽訂《地皮予轉讓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三被告自愿將挪房灣后山開發(fā)的別墅地皮以每平方米650元的價格轉讓給原告和原告合伙人,每套地皮面積130平方米左右,總計八套(其中兩套按每平方米680元計算);原告首付定金10萬元,余款待土地整理好準許建筑時一次性付清。 2007年1月27日,原告又追交付地皮款12萬元。2010年,原告的合伙人劉兵因三被告惡意不履行協(xié)議,<主要原因一塊地皮升值二十多萬,他們仗勢欺人,原告一個是縣長的兒子至子和干兒>已自愿與原告退伙,放棄其占有的一套別墅地皮份額的權利,2011年5月份原告才得知合伙人劉兵退出及原因,雖他們私下退出影響我的杖益,監(jiān)于劉兵也是受害人,對劉兵的行為不予追究,至此被告按協(xié)議應交付屬于原告的七套別墅地皮。2011年5月份,三被告地皮已整理出形狀?并準許建筑,原告按約定提款去找三被告交清余款并要求其交付地皮,卻被三被告無理拒付。2011年8月29日晚,被告韓光開讓原告到其家就地皮事宜進行協(xié)商,被告韓光開不僅毫無協(xié)商誠意,反而用木棒將原告以及原告妻子打傷。有派出所的處罰書為證。 原、被告在真實意思表示下簽訂《地皮予轉讓協(xié)議》,該協(xié)議合法有效。盡管原被告在合同簽訂之時,被告尚未取得出讓土地的使用權證書,但被告在2008年2月和2010年12月先后從新縣國土局以出讓的方式分兩次取得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并且根據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頒發(fā)的《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是否更適用 土地使用權人未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與受讓方訂立合同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但起訴前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第九條的規(guī)定:轉讓方未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證書與受讓方訂立合同轉讓土地使用權, 起訴前轉讓方已經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同意轉讓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因此,原、被告所簽訂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合法有效。 ?被告拒絕履行合同交付地皮的行為明顯構成違約。2011年5月份,原告按協(xié)議約定提余款多次找三被告并要求其履行交付地皮義務,被告無理拒絕后。6月8日原告請來挖機,震動機,請工人,并拉來六車沙將我所訂地點作建房前的處理共粍8600元整。后因被告阻攔停工有證。2011年8月29日晚,原告到韓家要求其履行交付地皮義務,?被告粗暴拒絕交付地皮。2011年11月原告接到被告的催告通知后去交款,被被告惡意變相不履行合同。有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芍?,被告拒絕履行交付土地義務的行為明顯構成違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guī)定,被告應承擔繼續(xù)履行等違約責任。 綜上所述,原告在多次要求被告履行協(xié)議無果的情況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特起訴至貴法院,請求法院判如所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