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我在天津買一個可以分的經濟適用房,當時是房主主動找上門要賣給我的,但是現在他用以經濟適用房不能買賣起訴我,而房子是我付的全款而且已經居住3年,我想問下律師,經濟適用房可以買賣嗎,未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咋賣?
您好,很高興回答您提出的關于經濟適用房買賣的問題。
經濟適用房是國家為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而修建的普通住房。
同時,經濟適用房是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能否上市交易要分具體情況討論:
一、已經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
對于已經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業(yè)主現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場價格進行出售,但出售后業(yè)主需按房屋成交額的10%補交綜合地價款。
按市場價格出售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需憑契稅完稅憑證、房屋所有權證、住房轉讓合同等證件到房屋所在地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辦理交易、產權過戶手續(xù)即可。
例如:一套面積為95平方米,原購房價格為2650元/平方米的經濟適用房,若按現市場3600元/平方米進行出售,則需按3600*95*10%計算,補交34200元的綜合地價款。
但是要提醒您注意的是:按市場價格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后不能再次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質的住房。
二、尚未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
對于尚未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由于政策規(guī)定則不允許按市場價格出售。
因此,確需出售此類經濟適用房的業(yè)主,只能以不高于購買時的單價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關部門收購。
以原購房價出售已購經濟適用房的,出售人需提供原住房買賣合同、住房轉讓合同等證件。
若出售家庭如符合條件可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以原價出售給有購買資格的人后,原購房人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房條件的,持區(qū)縣國土房管局出具《按不高于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單價出售經濟適用住房證明》,到北京市建委開發(fā)辦辦理經濟適用住房資格審核手續(xù),還可再次購買他處的經濟適用住房。
以上兩種情況的出售人都需憑契稅完稅憑證、房屋所有權證、原住房買賣合同、住房轉讓合同、戶口及身份證、結婚證等相關證件到其經濟適用房所在區(qū)域房管局辦理相關手續(xù)。
希望上面的解答對您能有所幫助,如果還有其他需要咨詢的問題,您可以隨時電話跟我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