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親有一套2008年購買并取得房產證的房屋,父親死后我于2015年繼承該房產。當時我在公證部門辦理公證手續(xù)后,到房產部門辦理了房屋產權登記,取得了新的房產證。2017年,我想出售該房屋,請問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根據(jù)2015年發(fā)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稅收政策執(zhí)行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第四條規(guī)定,個人將通過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等非購買形式取得的住房對外銷售的行為,其購買時間按發(fā)生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行為前的購買時間確定。
個人需持其通過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等非購買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證明文書,到地方稅務部門辦理相關手續(xù)。
其購房價格按發(fā)生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行為前的購房原價確定。
你2015年繼承該房屋時,作為法定繼承人是免征個人所得稅的。
現(xiàn)在你想出售該房屋,根據(jù)2007年發(fā)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轉讓房屋有關稅收征管問題的通知》規(guī)定,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住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現(xiàn)在,你雖然自2015年繼承房屋到2017年出售房屋僅有2年時間,但繼承房屋后再次對外銷售,購房時間應按原購房時間確定,甲某所得房屋的購房時間為2008年,至2017年自用已超過5年,且為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則在出售時可免征房屋交易時的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