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亞楠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江蘇中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5)民一終字第99號,認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不影響結算,且從交付使用之日給付利息;對于結算雙方合同沒有約定的,按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十三條,視為認可對方的結算報告。
一、基本事實
2009年11月2日,中盛公司與亞楠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盛公司承建青海西寧屹海怡園小區(qū)1號樓、2號樓及裙樓工程。
2009年11月4日進場施工。
2012年8月10日前交付亞楠公司使用。
二、終審認定
1、司法鑒定
(1)青海省規(guī)劃設計院司法鑒定所于向雙方當事人發(fā)出《審查初步鑒定意見通知書》,和青規(guī)劃司法鑒定所【2014】造價鑒字第30號《青海省規(guī)劃設計研究院司法鑒定所對西寧市屹海怡園小區(qū)1#、2#及裙樓簽證及未完工程價款鑒定意見書》(初稿)及相關數據明細。雙方均提出了各自的意見。一審法院專門組織雙方當事人及鑒定人召開了聽證會,聽證會上雙方各自提出了質疑,鑒定人進行了相關更改,出具了正式的鑒定意見書。上述鑒定程序合法。
(2)鑒定意見是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約定、行業(yè)標準及行業(yè)慣例由具有專業(yè)資質的鑒定人以專業(yè)知識出具,符合證據證明標準,即可采信。
2、未經竣工驗收而使用的竣工日期?
中盛公司已將涉案工程全部交付相關住戶也已入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fā)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涉案工程交付使用日期2012年8月10日為竣工日期。
3、建設工程價款結算?
中盛公司遞交了現場簽證單,要求結算工程款,但亞楠公司既不確認也未反對。根據財政部、原建設部發(fā)布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十三條,應被視為確認工程結算價款。
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不影響結算
涉案工程未進行招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的強制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涉案工程已全部交付住戶使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和第十八條規(guī)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不影響結算,且從交付使用之日給付利息。
三、筆者意見
1、司法鑒定審查標準
(1)鑒定意見屬于證據的一種,經過法庭質證可以被法院采納。
(2)鑒定意見質證其客觀性、相關性和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鑒定機構主體合法、鑒定程序、鑒定方法合法、鑒定文書的內容及實質合法。
(3)鑒定意見之自由裁量。對當事人提出的意見,鑒定人根據專業(yè)知識等進行自由判斷,未采納或者采納的意見可以不符合當事人意愿。
2、無效合同未經竣工驗收而使用的工程怎么結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fā)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財政部、原建設部發(fā)布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十三條:“(二)工程量的計算”的相關規(guī)定:1.承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方法和時間,向發(fā)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發(fā)包人接到報告后14天內核實已完工程量……2.發(fā)包人收到承包人報告后14天內未核實完工程量,從第15天起,承包人報告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雙方合同另有約定的,按合同執(zhí)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第十八條規(guī)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據上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不影響結算,且從交付使用之日給付利息;對于結算雙方合同沒有約定的,按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十三條,視為認可對方的結算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