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解釋》第6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后,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的,如該訴訟請求與訟爭的勞動爭議具有不可分性,應(yīng)當合并審理;如屬獨立的勞動爭議,應(yīng)當告知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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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