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今年5月,我和丈夫協議離婚了。離婚后,丈夫又找到我表示反悔,希望我們仍然在一起生活。之后我們又住到了一起,沒有辦理復婚手續(xù)。請問我們共同生活期間購置的財產屬于誰呢?
解答:
你和“丈夫”已經不是合法夫妻,你們的同居關系也是不受我國法律保護的關系,不能產生法律上的夫妻權利和義務。
你們之間的財產只能認定為一般的共有,不能以婚姻法為依據主張為夫妻共同財產。
你們若想合法地共同生活在一起,就應到民政部門辦理復婚登記。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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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8-24